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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高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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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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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其他2012-04-07|人阅读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吴曦,女,1984725日生,汉族,住灌云县伊山镇戏园巷33-9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陈亚伟,男,汉族,1987616日生,住址:安徽省萧县龙城镇中山路39-3号。 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人民币136000元,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等其他费用35000元。以上共计171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1122813时许,被告利用和原告熟悉的便利条件,用凶器击打原告头部,导致原告受伤,并非法转走原告网银账户中的财产合计136000元,原告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被告事先预谋并准备凶器,采取用铁棒打击等手段,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给受害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判令被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71000元。

此致新浦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吴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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