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吴曦,女,1984年7月25日生,汉族,住灌云县伊山镇戏园巷33-9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陈亚伟,男,汉族,1987年6月16日生,住址:安徽省萧县龙城镇中山路39-3号。 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人民币136000元,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等其他费用35000元。以上共计171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2月28日13时许,被告利用和原告熟悉的便利条件,用凶器击打原告头部,导致原告受伤,并非法转走原告网银账户中的财产合计136000元,原告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被告事先预谋并准备凶器,采取用铁棒打击等手段,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给受害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判令被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71000元。
此致新浦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吴曦
201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