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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高明律师
戴高明律师
江苏-连云港
主任律师

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民商法2013-01-04|人阅读

刘@林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连云港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依法担任被告人刘@林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

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材料,并就《法医尸检报告》请教了权威的专业人士。特别是刚才的庭审调查及对控、辩双方的证据进行了质证。

本律师认为:控方指控被告人刘@林犯故意伤害罪,其罪名没有异议。对给受害人家人带来无限的痛苦,代表刘@林向其表示深深的歉意。但做为一名法律人,依法保护被告人在内合法权益,是我们法律人职责所在,纵观案件的本身,造成这样的结果,均是各方不能理智处理之间的琐事造成的。

本律师认为,刘@林不够成结果加重犯,对造成陈@洲死亡的结果不承担责任,刘新林的犯意的张力不触及致人死亡的结果。即:刘新@林只是驾驶人员,并没有携带作案工具,也没有利用作案工具及驾驶的摩托车去干扰受害人驾驶的交通工具。这一点,提请合议庭注意。

另外 刘@林有从轻减轻的法定情节和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1)系自首。

2)归案后能主动交待所犯罪行,认罪态度非常好。

3)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主观恶性不大。

4)本案有别于蓄意,恶意的故意伤害案,刘@林等在正常的摆摊谋生时,遭到挑衅时,从而采取不理智的举措,追赶误伤他人。不能与目无法纪,胆大妄为,动辄行凶的严重侵犯人身案件同日而语。因此,合议庭应充分考虑本案的发案原因,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作案的时间、地点与环境、犯罪工具以及犯罪行为有无节制等因素从轻判决。而不能仅凭刘新林的口供定案,也不能只按刘@林的行为或本案结果的某一方面来定罪量刑。

因此 本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从轻处罚。

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

20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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