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其他2009-07-30|人阅读
原告人:余*凤(系被害人XXX妻子),女,汉族,,X年X月生,家住江西省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 被告人:余*棋,男,X年X月生,汉族,家住XXXXXXX, 诉讼请求: 一、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杀人刑事责任; 二、请求赔偿原告各种赔偿金共计 260000 元。 事实和理由: 2008年6月()日,被告人余*棋因( 某某事情 )对姐夫余*爱不满,于是被告人余*棋第二日上班时趁被害人余*爱不备用花瓶多次重击,造成被害人余*爱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XXX、XXX无视国家法律,不恋亲情,用极其残暴的手段将自己姐夫杀害,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余昌棋依法承担如下赔偿责任: 1、丧葬费:2008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年,25918÷2=12959元 2、医疗费:7000多元,有单据为证; 3、死亡赔偿金:2008年度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9258元计算20年:9258×20=185160元; 4、被抚养的人的生活费: 余*爱女儿XX, 199()年()日出生,余*爱死亡时为13岁,应抚养至 18岁,抚养 5年; 余*爱应承担的生活费为7072×5÷2=17680元; 余*爱儿子XX, 199()年()日出生,余*爱 死亡时为15岁,抚养3年; 余*爱承担的生活费为7072×3÷2=11808元; 余*爱的母亲XX ,1941年 月 日出生,68岁,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一直随XXX夫妇生活,应赡养 20-8=12 年,余*爱应承担的生活费为:7072*12÷4=21216元 5 交通费5000元 各项合计共( 260000 )元,恳请绍兴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余*凤 2009 年 6 月 25 日 附录:证据清单(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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