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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审查律师意见

工程建设2015-08-23|人阅读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审查律师意见

我们根据市法制办提供的某某市某性投资项目监理合同会审《关于某某市2014年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项目监理合同》资料(共计21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履行实际情况,提出以下七点律师意见:

1、第一部分协议书第四条,合同文本虽然采用格式合同,但是为了结合实际情况,更有利于合同的完整性,根据《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规定,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审批制度,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要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议约定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的资质证书及年审情况。

2、第一部分协议书第六条 监理期限没有约定具体时间,建议完善后更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3、第一部分协议书第八条 合同订立时间没有约定,建议约定具体明确为宜。

4、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建议增加,“对监理人没有监理资质、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或拒绝履行监理义务等故意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合同的解除约定, 因为监理合同是一种提供服务的合同,当服务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需要或是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监理合同范本没有规定委托人的合同单独解除权,本律师认为监理合同可以约定在下列情况下,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1)、监理人及其派出的监理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

2)、监理人与承包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3)、监理人转包或分包本合同项下的监理服务。

6、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监理人的义务 2.1.1建议增加了监理人对工程造价和进度进行监控的内容。本律师认为,监理合同应该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在监理合同范本专用条件部分有关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的内容的条款中,委托人往往只约定监理人对工程质量进行监控。而在有关监理人权利的条款中,却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本赋予了监理人有关工程造价和进度的一系列权利,显然造成了权利义务的不对称。因此,我们在专用条件部分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的内容的条款中,建议增加了监理人对工程造价和进度进行监控的内容。

7、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2.2.1监理依据适用规范严重错误。其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5号公告内容已经明确规定,现批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19-2013,自20143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同时废止。

本律师意见仅供参考!

承办律师签字(盖章):李鹰律师

2015年4月2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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