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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受贿罪不起诉决定书

刑事辩护2018-01-24|人阅读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公诉刑不诉[2017]20号

被不起诉人范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学程度。因涉嫌受贿罪,于20xx年x月xx日经本院决定,并报xx县人大常委会同意,同日由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鹰,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本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XX涉嫌受贿罪,于20xx年x月x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xx年xx月xx日、12月x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xx年11月2日、20xxx年1月4日、20xx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本院反贪污贿赂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xx年年初,周XX与谷XX、刘XX合伙修建xx县XX乡车站集资房。20xx年2、3月份,为感谢时任XX乡党委书记的被不起诉范XX在日常工作中给予的各种帮助,三人商量后由周xx送给范XX现金10万元人民币,但范XX拒收。后在范XX与周xxx一次闲谈中范XX谈到差钱,周XX说愿意以私人名义给范XX10万元。随后,周XX在xx县xxx广场旁边送范XX现金10万元人民币。

同时查明:被不起诉人范XX于2016年7月18日主动到xx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检举了詹XX涉嫌贩卖毒品的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院反贪污贿赂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范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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