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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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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
主任律师

蒋某春与郑某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离婚2022-09-07|人阅读

案情介绍:

蒋某春与郑某某原为夫妻,双方于2018年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解除婚姻关系,离婚时房屋拆迁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双方未就该协议对应的安置房屋进行分割。离婚后,蒋某春长期在外打工,不知道2018年底取得安置房屋,更不知道郑某某在接房后不久便擅自将该安置房屋卖与他人,但郑某某未按所得售房款分给蒋某春。后来,蒋某春才知道房屋安置和被出售的情况。蒋某春要求郑某某赔偿售房款的应得部分,但郑某某拒绝赔偿。

蒋某春委托李小利律师代理本案,法院最终判决:郑某某赔偿蒋某春人民币50000元。

律师分析:

本案系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涉房屋系郑某某等六人家庭成员共同财产,安置协议应当视为家庭成员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蒋某春对案涉拆迁安置协议项下的房屋应当享有权利。但郑某某将案涉房屋擅自转让给第三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蒋某春可以要求郑某某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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