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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生律师
王俊生律师
河南-郑州
主办律师

张某继承案代理词

继承2011-10-24|人阅读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上诉人张某的代理人,现就本案的审理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本案定性

庭审中赵大某等三上诉人亦承认本案定性应为继承纠纷,故本案定性已清楚明了。因上诉人张某在上诉状第一部分就本案的定性已作过详细阐释,此不在赘述。

二、钱某生前债权债务问题

对于钱某与其次子赵四某的债权债务问题,一审中上诉人张某共提供了十项证据对此事实予以证明,且每一项证据均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庭审中赵大某等三上诉人虽对此有异议,但却没有任何证据推翻。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定显属不当。

另既然本案准确定性为继承纠纷中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那么一审法院对钱某与其次子赵四某的债务债权不予一并审理并让上诉人张某和赵四某另行起诉的判决理由是错误的,请二审纠正。

三、关于视听资料

该视听资料是钱某生前为了家庭的和睦而对身后事的一种安排,本质为录音遗嘱。其中心意思是钱某生前和赵四某夫妇一起生活,由他们尽赡养义务,且生病住院期间亦由他们伺候照顾。再者,房子是由次子赵四某筹借房款以其父亲的名义购买,故把此房便宜作价给次子赵四某,并一再强调其它三子女均不得因房屋的问题再找赵四某要钱,这几乎是钱某的原话。二审中当法官问赵大某等三上诉人是否有此话时,三上诉人居然当庭否认,幸有备份,望二审法官细听明察。

二审庭审中赵大某等三上诉人对此证据亦提出异议,但该证据系钱某生前真实意表示,录制时钱某意识清醒、思维清晰(三上诉人在一审质证中看过录像后对此也予以认可),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当时有三位邻居在场见证,该录音遗嘱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上均合法有效,应予认定。三上诉人在一审中质证称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可以录音录像于法无据,依继承法规定只有口头遗嘱才要求在紧急情况下完成。故三上诉人称该证据不合法没有依据,希二审采信。

综上,作为一个继承纠纷案件,当被继承人债权已全部抵销其债务,且抵销后仍留有债务无法清偿,而又没有其它遗产时,赵大某等三上诉人单纯诉请继承债权,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前提。退一万步讲,纵然钱某留有债权,三上诉人的继承权也已被其母亲钱某以录音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故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判,依法驳回三上诉人的诉请。

以上拙见请合议庭参考。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文中所涉姓氏作者均作变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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