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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照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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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非法组织仿、领导传销

刑事辩护2013-01-30|人阅读

张**组织领导传销案

鲁照聚律师

  2007年10月到2009年8月期间,张**加入传销组织,在廊坊市安次区等地以拉人头方式从事传销北京日光精细国际企业集团RGJX科技发展有民事行政“凡可迪牌化妆品”。2011年6月1日被拘,同年7月8日被捕。2011年9月26日由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公组织领导传销罪提起公诉。

  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搜集了相关的资料,并针对案情发表了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张**认罪态度积极,确有悔过表现,具有法定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到案后,具有悔改服罪的正确态度,能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并诚心对给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的破坏深表忏悔,积极配合调查。今天在庭审中,又能当庭如实回答问询,陈述犯罪事实,表示认罪伏法,确有悔罪自新表现。故辩护人请求合议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对被告人张**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在该传销组织中只是起到了辅助、次要作用。  

被告人张**虽然达到了C级(拓展经销商),但这不是通过长期在该传销组织中发展下线、诱骗他人得来的,而是于20096月在同学王**以做生意为名诱骗到廊坊后,一次性交纳了5万元费用直接成为C级别的。虽被指定为“寝室长”,也仅仅从事了准备钱租房子和准备寝室人的生活费用、负责管理寝室居住人员的日常生活、收到B级别听课通知后及时告诉寝室人员到指定地点听课、本寝室人员要买产品加入公司了,及时报告B级领导等一般性的工作。所以在整个传销组织中,被告人**所起的作用非常小,并非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没有起到组织、领导指控、策划的作用。也从未以上课、授课等方式引诱、胁迫他人参加。从被告人供述和物品、文件也能证实,该组织骗取的钱财绝大部分被高级经理轩**和王**拿走了,被告人张**从该传销组织得到仅是连生活都不能维持的所谓的“工资”,被告人张**充其量只是一个参与者,起到的只是辅助、次要作用。因此,对被告人张**应按照从犯从轻处罚。

三、被告犯罪手段人身危险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大

在实施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过程中,被告人张**没有限制从业人员的人身自由,也没有采用胁迫行为,更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其他恶劣影响,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家禁止传销主要是原因是,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严重背离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影响我国社会稳定;严重破坏正常的工作和社会秩序;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牟取暴利,偷逃税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

本案中没有出现其他传销案件中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参与者被限制人身自由、被骗的回不了家,发生严重治安事件等状况,社会恶劣影响尚未造成。可见同国务院条例中列举的要重点打击的传销还是有区别的。

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虽然初犯、偶犯的概念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我国刑事政策中屡屡被提及。初犯、偶犯表明行为人犯罪主观恶性小,改造可能性大,再犯的可能性小。应属我国刑法酌定从轻量刑处罚的情节。本案被告人张**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系典型的初犯和偶犯。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奥运会、残奥会的志愿者,本应具有光明的前途,但因涉世未深,思想单纯,受了别人的引诱欺骗,误入传销歧途,本次犯罪只是法纪观念淡薄,受别人引诱上当而为,故其犯罪主观上恶性较小,可改造性较大,再犯的可能性相对较小。请求给予被告人张**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酌定从轻处罚

  最后,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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