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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梅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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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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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试驾酿交通事故 被法院判按《试驾协议》担全责

损害赔偿2012-10-22|人阅读
消费者到车店去买车,结果在试驾中因操作失误与其他车辆追尾,这宗交通事故应由谁承担责任?日前,广州中院对这样一个案件进行二审宣判,认定消费者应承担全部责任。
  去年10月18日下午,余某到广东天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天成公司)一汽车销售点看车,要求试驾一款轿车,于是在天成公司提供的《试驾协议》签名。该协议中载明:余某自愿参加试驾,在自驾展示过程中,将严格遵守行车驾驶的一切法规和要求,并服从天成公司提出的一切指示,做到安全文明驾驶,以尽最大努力和善意保护试驾展示车辆的安全和完好,否则,由此造成对天成公司的一切损失,本人愿全部独自承担。
  余某在天成公司销售人员的陪同下,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在黄埔大道试驾途中,因余某操作失当,误将油门踏板当刹车踏板,造成所驾驶车辆与正在等候交通信号灯的陈某驾驶的轿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认定余某对这宗碰撞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事发后,天成公司、余某与陈某达成协议,约定由天成公司一次性赔偿陈某29608元,作为陈某车辆损坏维修费,双方互不追究。同日交付完成。天成公司在事发后,支付了拖车费330元、停车费920元和维修费用13242元等。天成公司要求余某赔偿上述费用,未果,遂成诉。
  天成公司认为,余某忽视交通安全,驾驶机 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依据双方签下的试驾协议,余某应赔偿天成公司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余某对此辩称,试驾协议是格式条款,在该协议中,一方面没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确认,即没有成立;其次,该协议没有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只是一方的陈述,实际上欠缺合同的必备条款,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余某作为成年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在《试驾协议》上签名确认,余某未提供证据在该协议上签名受天成公司胁迫,故该协议为余某试驾前的真实意思表示。余某承诺在试驾期间,造成天成公司的损失,愿意全部独自承担。法院判决余某赔偿给天成公司44745元。
  余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经过审理,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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