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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诉上海A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工程建设2015-04-03|人阅读
亮点提示一、本案是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如何支付的典型案例,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工程款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只要工程质量通过验收或发包方擅自使用,发包人就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二、本案涉案工程经质量鉴定,结果是部分质量存在问题或不符合国家标准,但是通过对鉴定人、鉴定单位、鉴定程序的瑕疵的质疑,可导致法院对鉴定结论不予采信,达到有利于施工人的效果。三、本案二审中,发包人虽然提供甲供材的支付凭证,意图抵扣应付的工程款,但未有其他证据佐证,结果没能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四、本案二审以低于一审判决数十余万元达成调解协议,因发包方未按约定履行,导致发包方仍要按一审判决履行。五、本案执行程序中,因发包人资产拍卖及主管单位多次变更,法院执行的是其主管单位暨案外人的账户资金,理由是发包单位资产转让时未能将本案涉及的债务申报加入评估,所以要承担清偿的法律后果。六、本案涉及的诉讼程序和实体问题,贯穿民事诉讼的立案、保全、质量鉴定、工程量鉴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执行案外财产、案外人异议、对异议驳回的上诉、终审维持执行案外人财产,施工人的权益得到了保护。用主审法官的评价就是本案已将民事诉讼的全部程序都走了一遍!也是该院审理过的程序最多的建筑工程类案件!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3)徐民终字第8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A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XX,XX市XX法律服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男,1979年X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XXXXX,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XX县XXX原审被告XX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XX县XX镇XX村负责人褚XX,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徐X旭,男,1967年X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XXXXX,汉族,农民,住江苏省XX县XX镇XX村上诉人上海A建筑工程公司因与徐X、XX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XX县人民法院(2011)睢民初字第1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 双方确认上海A建筑工程公司及XX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欠徐X工程款70万元,上述款项于2013年8月30日前付8万元,余款于2013年11月10日前付清。二、 上述款项如有一期不履行,上海A建筑工程公司及XX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徐X按(2011)X民初字第19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68000元(25000+43000),合计87700元,由徐X负担43850元,上海XX建筑工程公司及XX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负担43850元,徐X已预交44700元,上海A建筑工程公司及XX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于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徐X850元;二审案件受理5729元,减半收取为2865元,由上海A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四、 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纠纷全部了结。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长郭X审判员赵XX代理审判员王X二0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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