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 解 书
陕劳仲案字(2014)789号
申请人:xx,女,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莲湖区白鹭湾小区x号楼x单元x号。
委托代理人:x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xx汽车贸易有限xx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x路xxx号,注册号: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售后服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人事部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赔偿金、工资、社保关系转移手续等发生争议,诉诸本会,经本会依法调解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协商一致于2014年12月17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自本调解书生效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5000元;
三、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四、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本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xx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