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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红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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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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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辩护2013-07-16|人阅读

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XX,男,19XX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XXXXXX6636,汉族,住:江苏省AB区文昌中路XXXX新村XXXX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XX,男,19XX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XXXXX2153,汉族,个体,住:AB区东关街XX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郊区XX乡华XXXXX52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914日由A市公安局B分局取保候审。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华XX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2、请求被告人华XX因故意伤害原告人吴XX身体,赔偿原告人吴XX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 元整。事实与理由:20118141620分左右,被告人华XXAB区文昌中路大三理发店附近,因琐事引发纠纷,在公共场所被告人华言不问青红皂白,即对原告吴XX拳打脚踢,使用凶器“U”型锁打击原告人吴XX头部、脸部,将原告人吴XX打伤,受伤后原告人遂拨打110报警,东关派出所出警处理,为了查明伤情该机关委托了C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损伤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后经法医鉴定原告人吴XX左侧颧骨骨折构成轻伤。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人吴XX受伤,当时自感头晕、左面侠血肿,局部肿胀左部表皮挫伤,有压痛等症状。经CT片检查显示左侧颧弓骨折,断端成角,局部稍凹陷。医院诊断为:1、左侧颧弓骨折;2、 左侧颧部皮下血肿;3、两侧筛窦炎症。原告人吴XX被打后,被送往A市妇幼保健院治疗,后转A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医院就医,休息至今,仍然头晕,思想不集中,健忘答非所问,有压痛、张口疼痛的后遗症状,被告人华XX分文未付。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人吴XX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医疗费 元、误工费 元、营养费 元、交通费 元、鉴定费 元、残疾赔偿金 元、护理费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精神抚慰金 元等共计 元。这些损失因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人华XX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华XX在公共场所光天化日之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恶力,导致原告人吴XX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华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吴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华XX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江苏省AB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10 附:1、本状副本一份2、证据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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