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江,女,汉族,生于1982年11月,现住新安县磁涧镇八里村**组,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被告:郭,男,汉族,生于1979 年 8月,现住新安县城关镇**村,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对双方财产依法分割;
3、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2003年 4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 2003年 9月 8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由于性格问题双方交流困难,以至于双方虽共同生活了八年有余但还是形同陌路。致使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再无继续生活的可能和必要。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并恳请人民法院准予离婚并对财产分割问题和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依法作出处理。
此致
新安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1.起诉状副本1份;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婚姻登记证明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