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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丽律师
郁丽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三岁小孩淹死在无主河塘,家长成功索赔

损害赔偿2013-12-27|人阅读

三龄童溺水无主河塘,家长成功索赔

案情介绍:

20128月,来苏外来务工人员马先生3岁的儿子不慎掉入租住地附近的河塘,溺水身亡。对于河塘所在的某村委会,其认为小孩子溺水的河塘系天然形成的河塘,其并不是受益者也不应当是管理者,所以并没有责任。经郁律师努力后,本案后经法院判决,河塘的管理者某村委会向马先生赔偿了相应的款项。

律师手记:

郁律师接手本案后认真分析案情,郁律师认为虽然村委会未将该水塘出租或承包给他人使用,但是溺水死亡的涉案河塘是在被告村委会地界内,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中涉案水塘是自然形成的,其所有者和管理者是被告某村委会,村委会对该水塘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原告之子在涉案水塘溺水死亡,村委会确未尽到该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程度疏于管理的过错责任。当然本案由于溺水的孩子年纪很小,家长的监护不当也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所以可以适当减轻村委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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