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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文鸽律师
姜文鸽律师
浙江-金华
主办律师

刘某某盗窃、抢劫案

刑事辩护2010-10-19|人阅读

案情简介:2000131日,某地级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地级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盗窃作案7次,其中一次,在实施盗窃犯罪活动(起诉书指控内容:某日上午,被告人叶某某、熊某某、刘某某伙同龙某、李某、罗某、李某姘妇按照分工,李某姘妇将一嫖客李某某带到某市二楼被告人叶某某租房内,被告人叶某某躲在床下偷钱,嫖客李某某发现后欲带钱逃离,被告人叶某某将李某某拖住,负责接客卖淫的罗某即跑出租房,叫来再外望风的被告人熊某某、龙某、李某进屋帮忙,被告人刘某某仍在房外望风,被告人也某某、熊某某、龙某、李某对李某某实施捆绑等暴力手段,劫得现金50000元和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手机一只。事后,被告人也某某得赃款15000元,熊某某4000元,刘某某2500元。)中,被失主当场发现,即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共计价值51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构成盗窃、抢劫罪。

律师辩护意见:刘某某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虽然抢劫行为发生在盗窃过程中,但刘某某是在室外望风的,他看到楼上人慌张地跑下来叫他快走,也就跟着跑了,虽有一门之隔,但公诉机关并无证据证明他在外面听到了里面的动静,知晓室内发生了暴力行为。他既无共同抢劫的主观故意,又无共同的抢劫行为,事后他虽然分得了部分赃款,但他主观上认为是盗窃的结果,故公诉机关对其抢劫罪的指控证据不足。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其按事先分工望风,主观上仅有共同盗窃的故意,被失主发现后,其余人使用暴力,其并不知情,对抢劫事先也没有预谋,起诉书指控刘某某构成抢劫罪证据不足一节,因同案犯叶某某、熊某某的供述均称刘某某在外望风,没有进入房内,基于室内发生暴力行为刘某某知情的证据不足,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人叶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熊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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