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事实
2008年8月,被告贵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贵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外墙保温工程施工承揽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承揽被告公司承包的贵州教育学院工程施工事宜,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验收,工程暂定工程量28000平方米。暂定合同总价1344000元。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方式也做了具体规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工程也依约交付被告验收使用,2009年1月8日,原告找被告结算,结算工程款为1074336.8元。被告于2011年1月31日支付原告100000万元后,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234336.8元。
二、请求事项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34336.8元。
三、法院判决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