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事实
贵州XX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4日至2010年6月22日总共支付给被告吉XX人民币1440000元整,其中包含让吉XX代发给重庆XX有限公司44车煤的货款及其劳动费466380元、湖南省XX有限公司的10车煤款及火车运杂费400000元、湖南XX有限公司的11车煤货款398750元。由于被告发给湖南XX有限公司的11车煤不符合质量标准,湖南XX有限公司扣去了货款66750元,这项因煤本身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因此被告还欠原告共计241620元。在原告协商后,原告只需被告归还欠款240000元整,被告也出具欠条予以确认。但被告却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二、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40000元及赔偿资金占用利息11440.8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法院判决
被告吉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2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