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陈祖权律师
陈祖权律师
广西-桂林
合伙人律师

一个曲折但是运气满满的案例(纠纷起源至被告主动履行全过程)

其它2021-05-30|人阅读

一个曲折但是运气满满的案例(纠纷起源至被告被迫主动履行法院判决的全过程)

【本案经历在福建两次起诉,两次撤诉。在桂林起诉后,经历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被移送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管辖确定后还收到执业以来第一份明确诉讼请求的书面释明通知书以及主办人变更等波折。强制执行后又遇到被告转移财产,经过申请法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罪和两次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之后,终于在第二次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当中申请法院调取到被告转移财产的证据,迫使被告在开庭前一天主动履行判决,顺利结案,当事人满意】

2016年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入股被告在福建设立的某贸易公司。之后原告将约定的款项转给被告,但被告并没有将资金投入公司,也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2017年年初双方就退股问题发生纠纷,并在当地派出所的调解下达成协议:一、双方于1月22日进行清算;二、原告入股的50万元以仓库内配件进行抵充,以配件55万元计算;三、……。之后被告仍然不履行协议导致双方再次发生纠纷。为此,原告在福建起诉被告及公司,要求共同返还入股金,结果主办的法官认为本案属于股东出资纠纷,原告要求退还出资,必须对公司进行清算,否则会驳回原告的请求,后原告无奈撤诉。一年后再次起诉,因当地法院表示仍然需要先对公司进行清算,原告再次撤诉。

2019年原告准备第三次起诉时,发现被告已经将公司的注册地从福建迁回桂林,在福建起诉已经是不可能了。在考虑了诉讼成本后,原告委托原来的代理律师联系到本人。简单介绍案情之后就讲案件简单,原来已经起诉过的,所有的材料都有,起诉状什么的都用原来的即可。当然了,一套操作下来,代理费肯定就是一言难尽的了。谈妥代理费用之后,原来的代理律师直接将材料邮寄过来。收到材料之后,发现原来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交付55万元的配件,如果不够的,以现金补齐。但是本人认为协议实质就是两个意思,第一个就是被告同意退还原告入股金50万元;第二就是以物抵债的法律关系,也就是以55万元的配件抵偿50万元的债务。既然以物抵债的目的不能实现了,那原告就有权要求被告直接返还50万元的退股金。而且要求交付配件,即便法院判决胜诉了,恐怕也不好执行,执行到位了也难以处理,因此本人认为应该直接起诉要求被告返还50万元退股金。之后跟原来的律师和原告沟通,原来的律师认定应当按照协议确定诉讼请求,也即是按照原来的起诉状办。原告一方面想直接要回现金,一方面又担心官司输,犹豫不决,但是更多的是信任原来的律师。看此情形,本人于是就说干脆做两手准备,准备了两个版本的起诉状,一个版本的诉讼请求是直接要求返还50万元入股金;一个版本是要求被告交付55万元的配件,如果不够的,以现金补齐,以直接返还现金的诉请优先。

材料准备妥当后,用第一个版本的起诉状,以合伙纠纷为案由,在被告所在地法院顺利起诉。但是立案后等了将近一个月未能等来开庭传票,而等来了移送管辖的裁定。原来主办法官也是将案由定为股东出资纠纷,并裁定移送公司所在地的法院审理。之后再左等右等也等不到公司所在地法院的开庭的传票,打电话到立案庭查询案件的主办人,被告知他们认为这个就是合伙纠纷,不应该由公司所在地法院审理,应由被告所在地审理,他们没有管辖权,已经报请中院指定管辖。终于,折腾折了大半年后,中院也认为是合伙纠纷,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审理。管辖权确定后,突然主办法官打电话通知做笔录,原来是主办法官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协议的内容不一致,建议变更诉讼请求,否则要承担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并记入笔录而且出具正式的释明通知书。事关重大,虽然认为诉请没得问题,但是毕竟只是代理人,最终的诉讼请求还是需要当事人本人决定,否则如果因此导致败诉的话,这个责任承担不起。于是赶紧与原告协商,原告再与原来的律师协商,最后决定变更回为原来的诉讼请求,即诉请交付55万配件,不够的以现金补齐。

庭审结束后不久接到法院通知本案因故变更主办法官,新的主办法官认为交付配件的诉讼请求不行,配件在那里?是什么配件?价值多少都没有,他无法下判,判了也没得办法执行,会被执行局骂。再次被建议考虑变更诉请请求问题,于是再次把诉讼请求变更回直接返还退股金50万元。之后一审支持诉讼请求,并驳回被告当庭提出的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在二审庭审结束后十来天左右,原告突然打电话说,听别人说打官司要封对方的财产,要不后面很难拿钱。解释清楚封财产是怎么回事之后,就跟原告讲要做财产保全早就应该做的,现在都马上判决了,等保全材料准备好,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判决可能都已经生效了,都可以执行了,再做已经没意义了。况且,如果他转移财产,早就应该转移了吧,不会等到二审都开庭了才转,这个就太明显了。而且感觉上来说,一般积极应诉打官司的,败诉之后都会主动履行的。总之,保全没有做,二审维持原判的结果很快出来。

案件申请强制执行后,主办法官告知经过查询后被告名下没有房子、车子,名下的银行卡一块钱也没有,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是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告名下的房产,被告知被告有套房产,但是在被告签收判决的第七天过户给别人了,可以提供交易的合同,不能提供对方的身份信息。真的是十万个泥马在奔腾,这分明是不讲武德。

虽然查到被告房产过户时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就合同本身也看不出什么问题,只能把情况反馈给主办法官,并要求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被告刑事责任。主管法官虽然同意,但是表示需要等执行程序走完,案件终本后才能移送。

执行没有进展,只能起诉撤销被告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起诉之后仅凭一份简易的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没有任何的进展。有天闲着就试着用合同上的买方留下的手机号查找微信,结果微信头像是个女孩子,转发给原告看后说应该是被告的女朋友,但是不敢确定,他只在五六年前见过一次。五六年前的女朋友,怎么着也应该结婚了吧?于是去档案馆查询婚姻登记信息,发现两人都没有登记结婚的记录。又再次没有头绪。

有一天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案例时,突然想到为什么不查查看他们两人有没有被起诉的记录呢?这下还真被查到一个判决,在判决里当事人与被告同姓,两个代理人的名字一个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也即撤销权诉讼的第三人,另一个是前案被告在二审的两个代理人之一的实习律师,而被告的名字在判决书里以工作人员的身份出现。然后想到既然裁判文书网可以查到,也许企查查也可以,之后通过名字、手机号码的方式查询,又查出被告、第三人等之间在多个企业的工商登记上存在关联,两人的关系肯定不简单。总算是找到两人之间关系的线索了,但是仅仅这个也无法证明被告与买方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

撤销诉讼开庭后,在举证之前,向法官申请先询问被告问题,经法官同意后,询问被告与第三人什么关系,被告先说朋友关系,然后说比较好的关系。当问到是否属于男女朋友关系时,被告叽叽呜呜的说很早之前是男女朋友关系,这一下总算有点眉目了。这也说明询问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时,应当在举证之前询问,否则举证之后一旦被对方发现不清楚对方之间是什么关系,估计是不会承认的。话虽如此,但是很快就被被告和第三人随后的举证浇了一头的冷水。被告和第三人的说辞高度一致,并且提供了在前案二审开庭前一日的报警记录以及在派出所书写的欠条。根据欠条的内容,被告确认在2014-2016年期间借第三人50余万元,自愿用名下的车子和房子抵债给第三人,剩余的房贷由第三人负责偿还,税费由第三人承担,并且提供了当时的转账记录以及替被告偿还贷款的转账记录作为证据。并解释说被告与第三人分手后不还钱,第三人到处找,找来两年好不容易才碰到被告的,所以坚决不给被告走,故被告报警,然后双方在派出所书写了欠条。这一下,被告和第三人报警记录、欠条、转账记录都有了,虽然感觉被告和第三人庭审陈述太过于虚假,但是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诉请被驳回基本上是大概率的事情。

庭审后,回来查找被告在之前案件当中作为证据提交的银行流水,发现在被告和第三人陈述的两人分手后,第三人向被告追债的期间,第三人仍然有向被告转账的记录,金额还不小。这显然与第三人和被告的陈述相矛盾,两人显然是在说谎。于是第二天就向法官申请调取被告和第三人在欠条载明的借款发生日至开庭之前的银行、支付宝、微信交易流水。法官答复庭都开完了,再去调不合适,而且年底结案忙,要调查流水的话,建议撤诉,等年后再起诉。于是果断撤诉,但同时也把被告和第三人提供的欠条、银行转账记录以及庭审笔录等材料提交给了执行的法官。

第一次起诉撤销被告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虽然没有达到诉讼的目的,但是基本上也搞清楚了被告参与诉讼以及房产过户的人物之间的关系,并且获取了被告和第三人的不少银行账户信息,也算是有不小的收获。尤其是银行转账记录,都是单笔打印的,并没有提供借款期间完整的银行流水,显然是有意在隐瞒,此地无银三百两。而且被告可能对其代理律师进行了隐瞒,所以被告的代理律师在庭审过程当中也讲出了很多被告叽叽呜呜不愿意讲的情况。包括被告的父亲的名字、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属于仅次于夫妻关系此外的男女朋友关系以及与原来二审代理的实习律师是夫妻关系等很多在第二次起诉之后有用的信息。

春节后,执行法官告知,案件已经移送公安机关,但是公安机关尚未有回复是否立案。于是再次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在确定主办法官后,直接申请调取被告和第三人的银行账户和支付宝、微信流水。通过之前的诉讼材料,整理出被告和第三人的银行账户将近二十个,但很多只有账号不知道开户行,在法官的建议下,挑几个重要的查申请法院调查。开庭前的几天,路过法院顺便问问法官没有调查回来,告知只调查了第三人的一个银行账号,但是没有发现什么问题,确实如被告所讲的,在两人陈述的分手时间之后没再发生资金往来了,只有最后第三人转给被告的还贷的一笔30余万元,而且银行在打印流水的时候打印机没墨了,银行流水很模糊,看不清楚。

全部拍照回来,在电脑上放大认真看,终于发现不是没有问题,而是有很大的问题,在被告和第三人陈述的借款期间,不仅有第三人转账给被告的记录,还有被告转给第三人的记录,也即双方之间互有转账,第三人原来提供给法院的仅仅是单笔的打印转账记录,不完整。更为重要的是被告和第三人主张是由第三人偿还的30余万元的贷款余款,全部都是在房产过户的当天从被告的父亲、原来代理被告二审的实习律师后来被告的妻子的账户转给第三人,然后第三人在当天立即再转给被告,被告再偿还银行贷款的。尤其是被告的妻子在转款给第三人缴纳过户的税费的时候,还特意备注有“税费”二字。这下不得不佩服法官下手的准,只查一个账户就基本上解决了所有的问题,只是当时尚未开庭,法官尚不清楚被告与第三人及被告父亲等人的关系,故认为流水没的什么问题而已。

银行流水的记录与欠条的内容完全相矛盾,这一下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证据总算是确凿了。于是将该情况反馈给执行的主办法官,并说等开庭之后再把流水复印一份提交给执行法官。没想到几天后主办法官就来电话,说被告找到法院,要求和解,愿意先支付一部分,余款在一个月内付清。回复一个月内付清可以,但是不同意签订和解协议,只同意君子协定,只要被告一个月内付清了,原告就撤回起诉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控告。撤销诉讼开庭前一天,执行法官再次打电话说被告要求算定一个数,然后其在一个月内付清,让过去签个协议,回复说在忙,明天开庭再说。挂电话五分钟后,法官再次来电话,说被告当天能付清,只要我们答应撤诉和撤回控告即可,电话同意。再挂电话后不久,法官再来电话,说被告款已经付完,忙完过去补签个字就行了。至此,经过两年的努力,长达五年的纠纷总算如意解决。

本案当中,就原告的一方来说,虽然最后顺利执行到位了,但是没有做财产保全确实是个严重的失策。不过好在整个过程当中,运气关键时刻总是站在原告这边。如果当初被告不把公司注册地迁回桂林,原告后续的起诉结果可能仍然跟第一次起诉一样,最终只得撤诉,或者在对公司进行清算之后一无所获。如果被告不转给第三人而是转给其他人或者偿还贷款的款项不是由被告的父亲、妻子转的,而是其他人转的,这个执行恐怕也是一言难尽的了。

就被告的一方来说。被告当初注册了五六个公司,但是只把与本案有关的一个公司迁回桂林,其他的公司放任不管,目的应该就是想给原告维权增加难度。但是被告可能怎么也想不到当初将公司迁回桂林决定会导致原告的诉讼反而更加顺利。而且被告在一审败诉之后,二审开庭之前就与第三人故意制造纠纷,然后报警,并在派出所书写欠条伪造债务,冒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在二审判决后把财产转到前女友的名下,也算是机关算尽了。但是没想到的是终究运气差了点,千算万算,就没算到原告会搞清楚参与转移财产的人物关系,更加没想到原告会申请调查银行流水,而且一查就中。最后所有的一切都成了无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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