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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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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合伙人律师

强奸未遂量刑

刑事辩护2012-05-03|人阅读
2010年4月10日,被告人吴某在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一饭店内,酒后进入服务员张某宿舍内,趁张某熟睡之机,强行与崔某发生两性关系,因受害人反抗强奸未果,后被告人归案。判决结果:被告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法律规定: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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