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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荣艳律师
杨荣艳律师
河北-石家庄
主办律师

【成功案例】离婚纠纷

离婚2016-06-15|人阅读

基本案情:

原告刘秋歌(本文涉及姓名皆为化名)与被告李大东经人介绍认识,199xxx日登记结婚。婚生女李东东于200xxx日出生。因家庭琐事原被告时常争吵,201xxx日开始分居,201xxx日原告刘秋歌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xx人民法院出具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原告现再次起诉离婚。

原告主张婚生女李东东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直至李东东成年,原被告共同生活的xx小区xx套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提供所有权人为李大东的房产证一份,该房屋为村证房。

被告主张该房屋为被告父亲李老东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并提交电器公司证明一份,写明该公司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与乡政府协商,将乡政府北边新建宿舍楼给予该公司xx套购买权,当时由该公司职工本人申请,公司统一分配,其中李老东出资x万元购得争议房产。杨荣艳律师为被告代理人。

判决结果:

原告刘秋歌要求离婚,是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双方均认可从自201xxx日分居至今,分居已超过三年,双方感情已破裂,本院予以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李东东现一直随母亲在xx省生活,随原告生活为宜,被告应支付抚养费,但原告主张的每月600元抚养费过高,本院予以酌情认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原告主张为共同财产的房屋xx小区xx号,该房屋没有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且电器公司出具证明写明被告父亲李老东出资,因房屋涉及案外人出资,应另案处理。

杨荣艳律师观点:

该案为离婚纠纷,争议有三点,原被告感情问题,孩子抚养权归属,以及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的,法院应准予离婚,同时原告起诉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李东东自幼随母生活,依据《婚姻法》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李东东判由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并无不妥。争议房产仅有村里出具的产权证明,没有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且有相关证据证明该房产由案外第三人出资购买,法院对涉及第三人的财产在本案未作处理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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