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喜平律师
王喜平律师
陕西-榆林
主任律师

浅析范某某与康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的相关问题

民间借贷2020-09-18|人阅读

案情回顾:

2014年4月18日第一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当日给原告写下借据一支。借款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第一被告只将利息清偿至2016年2月18日,再分文未付。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的妻子,有义务对第一被告产生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为此,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案件需解决的问题:1、原告所请求被告偿还本金及以月利率2%的利息是否合理有据;2、多次催要债务后未果可否请求额外赔偿,原告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双方是否都有义务偿还债务。

办案思路:1、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原告处确有借款,原告应当提供借据作为证据保留,证明被告在原告借款时所约定利率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自己做决定的能力,则双方约定的利率受法律保护,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及时返还原告的财务及产生的孳息等;2、原告经多次请求未果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是考虑的因素之一但是不可以成为原告请求额外赔偿的因素之一,原告多次催要后未果应当与被告协商解决此事,若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此事的,则原告可以直接诉至法院或者寻求更多的公权力机构帮助;3、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法律明确规定若所借款项用于家庭经营且双方都明知的情况下均有偿还债务的义务,但是若财产为一方所借另一方完全不知或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的,另一方可以拒绝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内容: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