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喜平律师
王喜平律师
陕西-榆林
主任律师

浅析康某某与左某某民间借贷的相关问题

民间借贷2020-09-18|人阅读

案情回顾:

2013年9月10日,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并当场出具借条一支,原告以现金方式当场向被告支付借款10000元。之后,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还本付息,但被告一直推诿,最近一段时间,原告因为生病急需要钱,多次电话催要,但被告一只拒不还款,直至起诉之日起被告也未向原告还本付息,故现在只能向贵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需解决的问题:1、原告所请求的本金及所产生的利息是否合理有据;2、被告出具的借据效力如何;3、原告当场给被告交付财产的行为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4、原告索要未果后还可以以何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5、被告无故推诿的行为能否成为原告额外请求赔偿的因素之一。

办案思路:1、原告应将被告出具的借据作为证据,原告也应证明被告出具借条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自主决定的能力,若原告能证明则原告有权利向被告追偿本金及产生的利息,被告也有义务向原告偿还借款;2、被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自主做决定的能力,被告当成给原告出具的借据可以得到法律的认可,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被告所出具的借据合法有效;3、原告当成给被告交付财产的行为可以评价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成立,所以原告的请求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4、被告多次向原告索求未果后可以与被告协商解决此事,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直接诉至法院或者寻求更多的公权力机构帮助;5、被告无故推诿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此因素可以成为法院判决时考虑的因素之一,但是不可成为原告请求被告进行额外赔偿的因素之一。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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