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喜平律师
王喜平律师
陕西-榆林
主任律师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2014-01-02|人阅读

案情介绍:

201021日师xx第二向榆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与贺xx离婚,离婚的理由主要是贺xx家庭暴力比较严重。婚后双方有一个四岁的女儿,工程车一辆及按揭房一套,女方坚决离婚,请问能离得了吗?

案情分析:

这几年离婚率迅速上升,总体上体现了女性的素质及维权意识大大提高,随之而来的辩手财产纠纷和子女抚养纠纷。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以夫妻的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来进行认定。就这个问题上,每个法官的理解及做法不一致。对于当事人没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感情破裂的问题,实践中往往法官来按照起诉的次数加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一般只要另一方没有特殊的原因,法院一般在第二次或者第三次起诉离婚时便判决准予离婚。本案中,法院经过调解离了婚,孩子归女方所有,财产归男方,债务归男方。案件处理完深有体会:本来给女方还能争取更多的财产,往往当事人等不及,所以放弃了财产权,以达到迅速离婚的目的。

审判结果:

法院调解准予原被告离婚,女儿归女方,财产归男方、债务男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十二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双方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一)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二)尚在校就读的;(三)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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