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潍民认字第1号
该案属于涉外离婚案件。
申请人昌某某,女,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
委托代理人宋治礼,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3月16日,申请人昌某某,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美利坚合众国(以下简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高等法院作出的BD412097号离婚判决,请求准予申请人和王某某离婚。
简要案情:申请人昌某某和王某某于1983年10月在山东省昌邑市登记结婚。1987年4月生育一女王某(现为美国公民)。王某某1996年6月去了美国洛杉矶,随后加入美国国籍成为美国公民。王某某于2004年向美国洛杉矶高等法院起诉离婚,洛杉矶高等法院于2005年3月16日作出了BD412097号离婚判决书,判决王某某与昌某某离婚。该判决于2005年4月14日生效。
诉讼请求:申请人同意与王某某离婚。我们之间没有财产争议,对子女抚养问题也没有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266条的规定,现请求贵院承认美国洛杉矶高等法院作出的BD412097号离婚判决书,准予我和王某某离婚。
主要证据:昌邑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美利坚合众国(以下简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高等法院作出的BD412097号离婚判决书及其相关证明书、中国驻洛杉矶总领事馆领事对上述文件的领事认证、美国法院寄来的传票、潍坊市外事翻译中心对以上三项文件出具的中文译本。
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潍民认字第1号裁定,承认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高等法院作出的BD412097号离婚判决书的效力,确认申请人昌某某和王某某离婚。
委托人对案件结果、律师的敬业、律师的学识和办案过程均非常满意。
现申请人昌某某已经办理了出国手续并移居国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