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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琴律师
王海琴律师
河北-廊坊
主办律师

陈某诉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

拆迁2020-03-16|人阅读

基本案情:

刘某为A村村民,20161219日生下双胞胎女儿陈某甲与陈某乙,二人户籍随刘某落在A村。A村于2015年进行拆迁改造,A村与陈某甲、陈某乙的外祖父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A村制定的《A村拆迁补偿方案》规定:“凡具有本村户口的村民,享受55平米回迁房、20万元综合经济补偿。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至回迁房交付日期前两年内,新生婴儿将户口落入本村的,享受55平米回迁房,20万元综合经济补偿。”A村按照拆迁补偿政策,支付了陈某甲相关待遇,但是却拒绝支付陈某乙相关拆迁待遇,刘某作为陈某乙的法定代理人,认为陈某乙的权利受到侵犯,故委托本律师代理其处理该纠纷,维护陈某乙的合法权益。

办案过程:

接受刘某的委托后,王海琴律师作为代理律师仔细分析的案件情况,指导其刘某收集了关键证据,经过对案情的详细分析,可以判定,A村委会拒绝向陈某乙支付拆迁安置待遇违反了法律规定,违反了《A村拆迁补偿方案》,基于此,代理人出面与A村委会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经过几轮的沟通,村委会仍然认为不应当向陈某乙支付相关待遇,于是我方代理刘某、陈某乙向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陈某甲、陈某乙、刘某以及外祖父的户籍信息,证明陈某乙属于A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证据二:陈某甲、陈某乙的出生证明,证明二人的出生时间同为20161219日 ,二人为双胞胎,被告只支付一人的拆迁待遇不合法。

证据三:拆迁补偿方案,该方案的第8条规定,凡具有本村户口的村民,享受55平米回迁房、20万元综合经济补偿。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至回迁房交付日期前两年内,新生婴儿将户口落入本村的,享受55平米回迁房,20万元综合经济补偿。陈某符合该方案规定的情况,能够享受补偿待遇。

证据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明陈某乙外祖父作为户主与A村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时间为2015年,陈某乙出生的时间在协议签订的两年时间内。

证据五:录音证据

庭审中,A村辩称,A村在2012725日和2015722日分别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两次会议内容均是针对本村村民生育二胎是否给予福利待遇进行讨论,村民代表进行决议,表决结果为二胎的不给于任何福利待遇,村民代表大会作为村集体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村委会组织法赋予了村民代表大会制定村规民约的权利,只要村规民约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即为合法有效,村民应当遵守,认为陈某乙的诉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王海琴律师代理观点:

一、原告陈某乙是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福利待遇。

原告陈某乙的外祖父是被告村民、母亲是被告村民,且均在本村生活,陈某乙出生后户籍随母亲落在被告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A村,原告自户籍登记落户之时起就原始取得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集体所有土地是其基本生活保障,原告应当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福利待遇。

二、原告符合《A村拆迁补偿方案》中规定的享受55平米回迁房,20万元综合经济补偿的条件。

被告制定的《A拆迁补偿方案》第八条规定:“在签订拆迁协议后至回迁房交付日期前两年内,因婚迁或新出生的婴儿并将户口落入本村的,新出生婴儿又办理独生子女的,均享受55平米回迁房,20万元的综合经济补偿,独生子女双等份待遇,享受过各种待遇后因病等原因去逝的均不追缴。”

本案中,陈某乙母亲作为安置对象于2015年被告签署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告于20161219日出生,符合《A村拆迁补偿方案》第八条规定的在签订拆迁协议后至回迁房交付日期前两年内,新出生的婴儿并将户口落入本村的情况,被告只给付双胞胎的一个孩子不合法,被告也应当按照拆迁补偿方案支付原告相关待遇。

三、被告依据村民代表会议内容不给付原告相关待遇不合法。

被告提交了两份村民代表会议记录,2012725日的内容上没有村民签字,2015722日的内容虽有签字,但是内容只涉及“本村已出嫁的妇女生二胎的不享受相关待遇”,本案陈某乙母亲是一胎生育双胞胎,原告是其父母的第一胎子女,并非二胎子女,被告辩称的“第二个孩子也是二胎、二胎也包括一胎的第二个孩子”,不符合常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明显不能成立。另外,村民代表会议内容限制本村出嫁妇女生二胎享受待遇,却不限制本村男性生二胎享受待遇,该规定违反《宪法》确立的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的“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本案中,被告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相关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综上,被告应当给付原告55平米回迁房,20万元综合经济补偿以及15840元过渡费。

判决结果:

被告A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生效后七日内给予原告陈某

55平米回迁房、20万元综合经济补偿的拆迁补偿待遇。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延伸阅读:

一胎和二胎的关系,就在于该母体怀孕或生育的次数。“二孩”,指的是第二个孩子,是生育子女的个数。二孩,即为该夫妻生育的第二个子女。 在现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中,精确地直接指向是“第一孩”、“第二孩”,而不称为“第一胎”、“第二胎”,其原因就在于一胎生下的不仅仅是一个孩子,也有可能生育出两个或三个甚至更多的孩子。本案中,A村所称2012年7月与2015年7月召开的两次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不给“二胎”拆迁补偿待遇,显然系对“二胎”概念与“一胎二孩”(即双胞胎)的概念混淆,其答辩观点显然不能成立。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相关拆迁安置待遇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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