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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琴律师
王海琴律师
河北-廊坊
主办律师

夫妻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氏案

民商法2019-09-25|人阅读

市民李先生称,他和前妻张某于三年前离婚,儿子当时两岁,法院判给了前妻抚养,儿子的抚养费李先生按月支付,2010年5月,张先生去学校探望孩子,从老师那得知,孩子更改姓氏了,由姓李改为姓张,李先生很是生气,认为自己的儿子就得随自己的姓,怎么能随母亲姓,并电话质问前妻,没想到前妻冷冷的说,孩子是我的,当然可以随我姓,经多次协商无果,李先生于是不再支付抚养费,要求前妻张某把孩子的姓氏改过来再支付抚养费。张某于是以儿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李先生于是想我所咨询,女方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合法吗?自己因女方擅自更改孩子的姓氏而不支付抚养费合法吗?

王海琴律师解答:子女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改变而改变,对子女姓氏的更改,应当双方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能擅自改变子女的姓氏,当然在子女成年后,可自行决定随谁姓,姓什么。

本案中,张某擅自将孩子的姓氏改变是不当的。但《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因此,男方认为孩子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也是不对的。婚姻法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李先生因孩子姓氏问题不支付抚养费是不对的。

对于此类纠纷,法院将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将孩子的姓名更改为原来的姓名。对于抚养费,如果一方不同意支付,法院可采取强制执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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