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马玉强律师
马玉强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专利侵权行政诉讼案

专利法2016-09-22|人阅读
专利侵权行政诉讼案,被告胜诉
一、基本案情
常XX是名称为“牵拉脱夹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2014年9月份,常XX发现河北省唐山市某县有人未经其许可,在生产经营与其“牵拉脱夹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经委托律师后,在律师的指导下,调查收集了相关专利侵权的找证据,然后向唐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处进行书面投诉,要求对王XX,丁XX,于XX,张XX等人的专利侵权行为进行查处,要求王XX,丁XX,于XX,张XX等人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专利产品。
唐山市科技局受理后,予以立案。组成合议组后,唐山市科技局专利执法人员赶赴王XX,丁XX,于XX,张XX等人的生产现场,送达受理通知及答辩通知,并进行调查取证。2015年4月1日,唐山市科技局做出了专利侵权处理决定,认定王XX,丁XX,于XX,张XX等人的生产经营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并决定王XX,丁XX,于XX,张XX等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
唐山市科学技术局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后,王XX,丁XX,于XX,张XX等人不服,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专利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代理关系
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马玉强律师作为第三人专利权人常XX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审理。
三、律师代理意见
王XX、丁XX、于XX、张XX4原告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具有“去除料夹装置”的营养钵成型机的行为侵害了第三人“牵拉脱夹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被告唐山市科学技术局处理第三人与4原告专利侵权纠纷的专利行政执法行为,执法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决定得当,请贵院依法维持被告唐山市科学技术局的处理决定,驳回4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裁判结果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了判决,判决维持唐山市科学技术局做出的处理决定。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