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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硕律师
杨硕律师
陕西-西安
主办律师

合伙未经结算,合伙人无权要求退还出资,为被告成功代理

其他2013-09-12|人阅读
赵某出资购买一辆大客车,挂靠于某客运公司。2011年3月,赵某与周某约定将该客车以1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周某,协议签字时周某给付赵某70万元,下欠70万元于2011年底付清。到了2011年底,因周某无力偿还下欠的70万元,双方随约定以赵某的70万元债权作为出资进行合伙,利润平分,风险共担。但在合伙期间的2012年1至7月,周某因认为赵某经常背着自己在客运公司领取利润,双方随发生纠纷。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返还其出资70万元,同时要求给付自己向车上垫资的16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赵某应向周某返还出资10万元,并判决返还垫资16余万元。宣判后赵某找到本律师进行咨询,本人随接受案件的二审代理,庭审中,本人依据法理认为未经合伙结算,合伙仍然处于持续状态,故合伙人无权要求返还出资。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采纳了本代理人的意见,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周某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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