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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湖律师
孙湖律师
内蒙古-呼和浩特
主办律师

一审死刑,二审改判。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1-06-10|人阅读

被告人XXX一审判决为死刑而辩护人在一审的辩护意见为:只有被告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所指控的犯罪。

审判长、审判员:本着对“严打”负责,对被告负责坚持依法办案,本辩护人在二审中的意见仍然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在一审中XXX被指控其参与盗割正在使用的电线7起,依据仅是他本人的供述。其中之一起在庭审中得到另外两名同案犯的印证,但是还有6起仍然是依靠其本人的供述,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下却将其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对此辩护人已指出原审指控欠妥缺乏相关证据的支持,而公诉人提出仅仅又提出还有系列的报案材料佐证。现辩护人在二审之中重点发表相对应的辩护意见:尽管多份的报案材料能证实的问题很多,但是结合本案关键的问题是这些报案材料恰恰证实不了具体的那6起案件是被告人XXX所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2条规定要求指控犯罪必须证实“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对照而言本案一审所作的死刑判决正是确切的违反了这个规定。

鉴于本案表现出的特点,建议二审法庭(最起码做到)让XXX逐一辨认作案现场,我想由此可能会获得意想不到的证据,充实或杀或判的结果。这样既配合了“严打”的工作顺利进行,又体现出依法办案,敬请采纳。

致: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孙

00一年九月二十

之后二审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

正义,不能只停留、局限在聘请律师上,指定辩护同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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