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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金川律师
朱金川律师
江苏-连云港
主办律师

由《王××侵犯商标专用权案》总结商标侵权案件诉讼心得

商标法2013-06-22|人阅读

由《王××侵犯商标专用权案》总结商标侵权案件诉讼心得

朱金川

一、案情简介:王××,男,56岁,汉族,江苏省连云港市人。系连云港市新浦区新星汽配经营部(个体户)负责人。20132月,山东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在连云港市场暗访发现连云港汽配市场有大量汽配商户非法销售侵犯该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为净化市场,维护广大消费者及厂方的合法权益,该厂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打击不法商户无视法律,肆意售假,坑害消费者的嚣张气焰。 201331陪同公证处公证员现场取证后,于201346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提起告诉。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3.5万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包括律师代理费、公证费、调查费、交通费等);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代理意见 1 商标侵权的事实认定 。根据商标局《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商标案字【2005】第172号),对于涉案商品的真伪,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鉴定是否为真品,并由其对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13条:涉嫌假冒伪劣的商品需要检验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抽样取证,由法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书面鉴定报告;涉嫌冒用他人商品标识的,也可以由被侵权人进行鉴别,被侵权人应当自收到送检样品之日起七日内如实出具鉴别报告。因烟台石川密封垫板已出具鉴定书,可以认定被告侵犯了商标专用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56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难于确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以下赔偿。考虑到侵权人的赔偿能力及经营状况和侵权具体情节,现在原告提出了较低的索赔数额,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得到支持,以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56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以第56条第三款抗辩,需提供销售清单、正式发票、商品型号要与已公证商品相符,提供工商登记信息,加盖公章,以说明提供者经营实体的真实存在。经营者比一般人专业,要求比普通消费者具有更多审慎注意义务,辨别能力也较普通人更强。如果其进货价显著低于正规出厂价,则其以不知道销售的是侵犯商标专业权的商品是不成立的。“不知道”的证明程度,应当是销售者在进货时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往往从以下三方面判定:A销售商的专业经营及认知能力。B权利人的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C 商品来源。销售商所售商品来源合法,并能说明提供者D对于提供者资质、商品商标注册证等审查备案。审查内容包括查验供货者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认证标志及名优标志。检验报告、合格证书、商标注册证等。唯有如此,才能证明其销售的是不知道侵权产品,商品是合法取得。

商标理论界所称“合法取得,”仅指商品的进货渠道及其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商业税务发票即是国家税务部门监制并认可的正规发票,也是商人依法诚信、依法纳税的重要凭证,因此,侵权者只有提供商业税务发票、购货合同、支付凭证,提供者的工商登记信息等材料,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其主张。而收款收据、出库单、入库单,都是由一方当事人出具的单方证据,不具社会公信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依照商业社会的信守契约原则,对原告予以赔偿,而不是强词夺理,推卸责任。

三、案件审理结果及代理启示

在原告出具公证书及假冒产品与原厂正规产品当庭比对后,被告在无可辩驳的事实面前,虽不得不承认其出售的产品非原厂正品,但强词夺理其有供应商的收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56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中所说的合法取得。代理人马上驳斥收据并不能证明是商标法第56条中所说的合法取得。因为商标理论界所称“合法取得,”仅指商品的进货渠道及其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商业税务发票即是国家税务部门监制并认可的正规发票,也是商人依法诚信、依法纳税的重要凭证,因此,侵权者只有提供商业税务发票、购货合同、支付凭证,提供者的工商登记信息等材料,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其主张。虽本案被告侵权事实确凿,法律规定明确,但代理人考虑到告诉的目的既要警示侵权人,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也要兼顾社会和谐,尽量不激化矛盾。同时也考虑到我国目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及以后执行的难度,因此在法官的主持下,还是与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以被告承诺停止侵权,不再销售假冒产品,并赔偿8000元结案。作为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的代理人,在代理该类案件时,首先应明白购买假冒产品取证时应由公证处现场公证,准备商标注册证的公证文书,搞清正规产品与假冒产品的区别,准备在庭审时现场比对,这些工作都是必须完成的。

201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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