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陈云华律师
陈云华律师
江苏-扬州
高级合伙人律师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代理词

其他2010-03-16|人阅读

代理词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扬州分所的指派,我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在该事故中没有过错,被告并非赔偿主体。

1、庭审中已经查明被告仅是叉车车主,伤者受原告指派下理顺板材时被告并不在场,而叉车在事故发生时处于静止状态,并非叉车作用于伤者导致其人身损害,因此被告在事故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原告提出被告系雇主对雇员司机应当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与叉车司机之间是雇佣关系,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3、本案缺少必须到庭的被告,原告不应当直接向被告追偿。原告赔偿伤者是依据的工伤赔偿标准,适用无过错责任。但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因原告未起诉司机,故陈建芳的受伤是否由司机造成,司机是否存在过错等相关事实都无法查清,在司机过错程度及赔偿责任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院对原告要求追偿的诉讼请求应当不予支持。

二、原告要求追偿的赔偿费用项目没有法律依据,原告私下与伤者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赔偿对被告没有约束力,原告以该调解协议约定的数额向被告追偿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陈云华

200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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