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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国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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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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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李某拆迁补偿权益案代理成功讼止纷争

房地产2016-08-16|人阅读

【审理法院】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 董国营

【案情介绍】

原告李某、徐某与第三人李某某系父子、母子关系。2010年11月14日,被告沈阳长白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沈阳市和平新城征地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签订《(非租赁房屋产权调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约定被告补偿第三人被拆除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差价款1,598,612元,同时被告为第三人安置价款总额为433,200元(200平方米×2,166元/平方米)的产权调换期房三套,其中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房屋壹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房屋贰套。原告认为,被告无权将上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款及房屋安置给第三人,应将相应财产权益交付给原告。

【案情分析】

本案拆迁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为李某,被拆迁人应为李某,《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非租赁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的签订人亦应为李某,拆迁补偿权益应由李某享有。李某某无权代表李某与沈阳长白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沈阳市和平新城征地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依据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取得的拆迁补偿应归李某、徐某所有,现李某某领取的拆迁补偿款项,应返还李某、徐某。

【审判结果】

本人多次往返于各单位之间,调取了第一手证据材料。只有调查清楚了所有事实脉络,并熟练运用法理,才能在庭审中争取主动,最终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标。一审判决第三人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徐某拆迁补偿款1,563,532元。

【结束语】

办理本案最大的体会是律师只有具备重调查、明法理的综合能力,才能为当事人提供合法利益最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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