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李某(女)与王某(男)结婚3年,婚后育一3岁女儿,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在李某与王某婚后的第一年,他们所在的村被征收。双方因家庭矛盾及感情问题多次发生冲突无法调和,李某向王某提出离婚,王某断然拒绝。李某在无奈之下,通过熟人介绍联系到本律师,通过法院请求离婚。
承办过程:
本律师在接受李某委托后,详细了解案情后发现:本案中,因李某与王某所在的村征收,李某及其家庭成员可获得征收补偿款及安置房指标。根据该实际情况,为充分维护李某合法权益,本律师建议李某可提出三个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李某与王某离婚;
2、判令婚生女由李某抚养,由王某支付抚养费给李某直至该女独立生活为止;
3、判令一个安置房指标归李某所有。
三个诉讼请求将李某在本案中的所有合法利益囊括其中,李某采纳该建议。
围绕以上诉讼请求,为争取得到法院的有利判决,本律师在李某的配合下进行大量且繁琐的取证工作,最终搜集到相关证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小孩应该由刘某抚养的证据以及房屋拆迁及土地征收的证据等多份证据。在整理好相关法律文书之后,本案得以顺利立案。
本案在之后的某天开庭,在庭审的过程中,王某及其代理人一致认为王某与李某夫妻感情很好,并坚决不同意离婚。本律师结合扎实的证据并提出有理有据的观点来支持我方李某的诉讼请求,反驳对方王某的观点,经过多轮法庭辩论,激烈的庭审在持续3个小时后结束。
判决结果:
后该案依法判决如下:
一、判决李某与王某离婚;
二、李某与王某婚生女王小某由李某抚养至其年满十八岁止,并由王某每月承担其女儿王小某生活费的一半;
三、由李某享有一个安置房指标。
通过本律师的努力,李某最终得以结束痛苦的婚姻,追求自主生活,同时也极大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电子保单上涉及投保须知部分是被告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部分,所以是无效的,被告不能以此来作为抗辩理由。本案中,原告购买保险卡后,保险公司业务员承诺代其激活该卡,该行为表示原告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该卡未激活,责任在保险公司。在一年有效期内原告发生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给付保险金5万元。 于故意或过失飞出木板,这是主要原因,其次是宏盛公司在雇员选任、监督、管理、砖头堆放位置不当等方面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对此应结合两方的过错程度、进行比较确定各自的责任,进而确定雇主的对第三人的追偿份额,这样就比较符合过错原则、公平原则,因此法院判决兴业公司对宏盛公司已赔给张某的115000元承担7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