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2011年8月20日凌晨4时许,某路段发生一起恶性殴打致人死亡案件,两名被害人在路上被人拦路用铁管殴打,一死一伤。此案在当地备受关注,当地公安机关迅速组成专案组,于2011年8月25日以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为由刑事拘留李某,其他多名犯罪嫌疑人也先后被刑事拘留。几天后,公安机关宣布侦破此故意伤害致死案,在其向社会发布的通稿中认为是李某指使其他犯罪嫌疑人行凶,李某是首犯。多家媒体均对此案作了报道,并将李某报道为雇凶之人,
承办过程:
2011年9月1日(星期四)下午,李某的亲属委托本律师为李某提供辩护。受托后,本人一方面于9月2日(星期五)向某公安局申请会见李某,另一方面立即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此案的信息;9月5日(星期一)上午,赶往会见李某;9月7日(星期三)下午,向某公安局递交律师意见书,就李某是否具有犯罪动机、李某与被害人是否存在尖锐的利益冲突、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认定李某参与犯罪等问题提出了律师意见,提请公安局在考虑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和认定案件事实时审慎执法;9月14日(星期三),再次某市公安局申请会见并会见李某。
9月26日(星期一)上午,在得知公安局呈捕后,本律师立即向顺德区检察院递交律师意见书,请检察院根据最高检的规定依法讯问此案的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核实相关问题;审慎审查证明李某参与犯罪的证据是否属实,是否符合“孤证不能定案”的情形,并着重就证据是否满足逮捕的证据条件提出意见,指出批准逮捕李某要审慎,建议不予批捕。
案件结果:
本律师的法律意见得到检察院采纳,检察院于2011年9月27日决定不批准逮捕,李某同日得以取保候审。2012年9月份,经过和某市公安局的有效沟通,某市公安局于9月26日决定解除李某的取保候审,李某至此获得完全的自由。
执行困难,故,通过调解使李某某能主动履行相关赔偿义务是本案最好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