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冯永明律师
冯永明律师
福建-三明
主办律师

某村诉高指征地补偿款发放案

债权债务2011-03-09|人阅读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某县永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地址:某县林业总公司办公楼2

代表人:王土根 职务:副总指挥

委托代理人:冯永明,公职律师。

因原告某县胡镇柏村民委员会诉答辩人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20093月下旬,答辩人征迁科林业组在调查“李厝坑垅”山场时,瓦村前任林业员廖提出该山场系瓦村集体所有,瓦村与原告有《“李厝坑垅”山场权属确认意见》。为慎重起见,当时通知原告村主干带新版林权证来现场确认。该主干认定“李厝坑垅”山林权属是瓦村集体所有,并提交该山场的林权证,调查组据此登记在册。在场人员有严、李、肖、阮、陈等。

2、新版林权证系2006年颁发的,2007年元月30日原告与瓦村签订的《“李厝坑垅”山场权属确认意见》中明确规定:①是瓦村座落在原告的“李厝坑垅” 山场,面积约贰百肆拾亩;②原告确认属瓦村集体所有。根据我国林权处理政策规定:当事人之间就林权依法达成的协议,有数次的,以最后一次协议作为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这也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该《权属确定意见》是依法对原告的新版林权证确认的山林权属重新调整,答辩人据此将林地、林木补偿费拨给瓦口村是符合法规规定的。

3、答辩人在征收林地外业调查结束后,于200942日至8日分别在原告与瓦村村部公示栏上张贴征收林地面积与权属,公示期后,原告提交盖了公章、法人代表签上“以上情况属实”的《公示情况的报告》,其报告上明确:林木、林地的权属村民没有提出异议。另瓦村的公示栏也是原告村民必经之路口,原告也应当知道以上事实。但遗憾的是此两处公示内容原告均未提出任何异议。再者林地、林木补偿费发放前,采伐征收林地的林木时,原告也没提出异议,即使补偿金错发其责任也不在答辩人。

4、“坪下崩山”在“李厝坑垅”的西南方位,从调查的红线内区域可以体现“坪下崩山”山场不在答辩人征收林地的范围。在外业区划调查图上,有“李厝坑”房屋标记,其西南方的田垅是原告与瓦村民公认的“李厝坑垅”,这与原告与瓦口村签订的《“李厝坑垅”山场权属确认意见》是相一致的。此外在各村公示的林地林木补偿一览表上的记载的地名、宗地号、林权证号是不一定全部征收的,补偿费是依据有效凭证发放的。

5、某县胡镇瓦村民委员会是原告所诉答辩人错发林地、林木征收补偿金之对象,其与本案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通知某县胡镇瓦村民委员会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综上所述,答辩人林地、林木征收补偿费发放凭据确凿、理由充分,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操作,不存在误发。原告提出的诉讼理由不成立,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盖章):

00年三月十五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冯永明律师
您可以咨询冯永明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