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刘华平律师
刘华平律师
四川-成都
主办律师

盗窃案 取保候审成功

刑事辩护2011-12-02|人阅读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 刘华平

通讯地址:成都市金仙桥路9

联系方法:13668147400

申请事项:

为犯罪嫌疑人杨*勇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理由:

犯罪嫌疑人杨*勇因涉嫌盗窃一案,于201017日被贵局刑事拘留。受犯罪嫌疑人杨*勇弟弟杨*的委托,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刘华平律师担任杨*勇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杨*勇亲属的委托,刘华平律师申请对杨*勇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其担保方式是杨*勇家属按照侦查机关的要求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对杨*勇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刑事诉讼法》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根据以上两个刑事诉讼法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羁押的一个充分条件,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则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不是指犯罪的社会危险性,而是指犯罪嫌疑人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就本案而言,杨*勇是否构成盗窃罪一案的有关证据已被侦查机关掌握,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话,其隐藏、逃避追溯已无可能。杨*勇对盗窃到手的电瓶也已经归还失主,社会损失已经降到最低。另外,杨*勇其涉嫌盗窃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并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如实供述了有关情况、真诚悔罪。因此,对杨*勇的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二、杨*勇犯罪情节轻微,盗窃金额较小,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刑事诉讼法》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杨知勇涉嫌盗窃罪的情节较轻、盗窃数额较小,其很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

综上所述,对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既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会有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将极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也符合人道主义原则。如果侦查机关批准对杨*勇的取保候审,律师将告知其需随传随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案件。

此致

成都市公安局**区分局 申请人: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 刘华平

2011-1-16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