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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宝律师
杨立宝律师
天津-天津
主办律师

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与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无关

损害赔偿2013-03-05|人阅读

一、基本案情

高某系天津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在2 0 1 1611 12 5分,驾驶津xxxxx号五菱牌小客车沿东江路由南向北行驶左转弯调头时,与对行的李某所驾驶得津Exxxxx号海马牌小客车左側相撞后,李某的车又与路边路灯杆相撞,造成李某受伤。

经交管部门认定,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受伤后住天津东江医院,产生各项经济损失数千元。经查,津xxxxx号五菱牌小客车的实际所有权人为天津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投保道路父迫事故强制保险。

李某多次主张权利,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无望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审判结果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 1 2 2 3元;

被告天津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 0 0 0元;

三、律师评析

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案例作出如下评析:交通事故的降临,对当事人双方均是件不幸的事情。尤其是,当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一方因家庭困难,难以支付伤者医疗费用的时候,伤者往往是留血后继续流泪。

本案例是典型的,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支付赔偿金的案例。通过此案例只想告诉大家,保险公司会对伤者进行赔偿,并且,他的赔偿不是按照责任划分比例。但是,保险公司在伤者起诉前往往是不会主动协商或赔偿的,建议广大伤者应勇敢诉讼,委托律师代理后不会牵扯到你的很大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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