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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的新猎物——宋某案退赃的2325000元

离婚2020-07-22|人阅读

“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挖空心思攫取王某某利益的宋某已然锒铛入狱,侵占的232.5万也将由法院向王某某工作室退付,看似一切皆如普罗大众所愿,但在法律人眼里,过度的愉悦却潜藏着深深的危机。

两年前,王某某马某的离婚新闻使得公众一面同情王某某的遭遇,一面又过度关注当事人,真实与虚假混杂,传闻与谣言甚嚣尘上。

2018年6月22日下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马某上诉王某某离婚,名誉权两案,判决驳回两案上诉,维持原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女儿归马某抚养,儿子归王某某抚养,驳回马某请求判决王某某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诉讼请求),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因涉及财产种类和数目庞杂,后续将于基层法院启动。

10月18日,北京朝阳法院判决宋某修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该案扣押的232.5万在判决生效后将依法发还王某某工作室。于是,在后续的离婚析产程序中,这笔232.5万的钱款是否能够作为王马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已然是摆在王马二人眼前的迫切问题。

在天眼查系统上,王某某(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下称王某某工作室)的公司类型是个人独资企业,王某某占股100%,注册登记时间为2012年04月26日,而王马二人结婚时间在2011年4月之前,王某某工作室系属王马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某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属于王马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关于处理独资企业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列明了三个顺序:

1)一方主张经营独资企业,对企业资产评估后,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竞价取得企业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双方均不愿经营,按《个人独资企业法》等规定办理。

这就意味着,宋某案退赃的232.5万并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必须成为企业资产评估的包含内容,作为独资企业中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在王马离婚析产案中,发生双方均不愿经营的可能性极小,当前王某某必须依靠工作室来开展演艺工作,因而王某某必定会极力主张经营该工作室。马某若不主张经营该工作室,根据宋某2017年9月12日为北京朝阳警方以涉嫌职务侵占罪为名依法刑事拘留,刑事诉讼程序发生在民事诉讼程序之前的事实,那么对于企业的资产评估应当包含该笔退赃款。

马某若主张经营该工作室,适用的是竞价规则。相比马某而言,王某某对于工作室的依赖程度极高,马某若恶意抬高竞价,必将迫使王某某以更高价格争取该工作室,之后补偿给马某的财产将会比前一种情形高出许多,马某自然可以利用这个规则为自己取得更丰厚的利益。即便王某某最终放弃竞价,由马某取得该工作室的经营权,那么在后续的经营活动中,关于企业名称权和知识产权的纠纷将直接捆绑住王马二人,从权利对比上看,王某某所承担的法律风险要高于马某

另外,若王某某一方能够证明马某在离婚时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则可以请求法院判决马某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陈永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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