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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的租金收入到底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家庭2020-07-22|人阅读

  案例引入

  徐某与林某于2016年结婚,婚前,林某的母亲为林某支付首付款购买了房产A作为嫁妆,登记在林某名下;婚后,林某出租该房产,并以月租金用于还贷。2018年,徐某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决林某向自己补偿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归还房产A的贷款所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现二人对于该房产在婚后出租获得的租金到底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了争议。

  对应法条

  ①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观点碰撞

  观点一:法定孳息说。依照民法原理,孳息分为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关系所得的收益 ,租金是源于租赁合同关系的收益,属于法定孳息,夫妻一方个人房产在婚后产生的租金收益,应当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观点二:经营收益说。租金是经营收益,夫妻一方个人房产在婚后出租,房产所有人作为出租人,负有对房产的维护、管理和修缮的义务,房产所有人的出租行为和维护、管理、修缮行为都是经营性行为,租金是房产所有人实行经营性行为取得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观点三:折中说。以配偶对房产有无劳动付出作为区别孳息和经营收益的标准。

  观点评析

  笔者认同折中说。

  其一,传统学说认为的法定孳息的概念并不准确,因为孳息的本质是原物的派生物,确定孳息的概念必须关注原物。法定孳息是因财产交与他人用益而产生的收益,是他人用益财产所付出的对价,因而在这个意义上,租金是因他人承租房产所付出的对价,并非房产所有人通过经营性行为所取得收益;

  其二,房产所有人的出租、维护、管理和修缮行为都是经营性行为。房产所有人通过自己的经营性行为取得的收益当然也就属于经营性收益,但是,从本质上讲,该收益并非主要来源于房产所有人的经营性行为,而是来源于房产本身对于承租人的价值,承租人愿意支付的租金数额完全依赖房产的位置,面积,周边环境等因素,房产所有人的经营性行为无论多么巧妙,都无法掩盖房产对于承租人的真实价值,因此,对于房产所有人而言,租金仍然属于孳息;

  其三,在前论成立的情况下,如果房产所有人的配偶对于该房产的出租、维护、管理和修缮作出贡献,那么理应承认配偶的劳动价值。因此,在承认租金对于房产所有人而言属于孳息的前提下,应当承认配偶的劳动价值对于租金的收益亦有影响,因为如果没有配偶的经营性行为,该房产可能毁坏而减损其对于承租人的价值,租金的收益也可能因此减少或者完全丧失;同样,房产所有人利用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产实行经营性行为时,也应当将该共同财产的数额计算在租金收益内。这样,以配偶的劳动价值和房产所有人经营性行为投入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总额作为计算夫妻共同财产归还房产A的贷款所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的基础,便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实现法律的公正。

  因此,笔者支持以配偶对于该房产的贡献有无和大小来认定租金收益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如果配偶未参与,亦无贡献则不能将二租金收入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财,若夫妻对该婚前财采取约定财产所有制,但未约定租金归属,也应视配偶贡献来区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属。对于越来越多的富裕家庭而言,越来越多的选择使用婚姻财产约定协议来避免夫妻财产权属纷争!(作者:陈永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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