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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振夏律师
杨振夏律师
河南-南阳
主任律师

交通事故纠纷案例分析(三)

损害赔偿2013-01-22|人阅读
交通事故纠纷案例分析(三)

编者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

案例:

河南某县的赵某,将自己的本田小汽车借给了朋友杨某,但不知道杨某没有驾驶证。2010年某月某日,杨某因喝酒后,驾驶该车行驶至河南南阳市某地将谢某撞伤,经认定,杨某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请求保险公司理赔,但是保险公司以杨某无证驾驶为由不予理赔。谢某找到赵某与杨某,二人又相互推诿。谢某没有办法,找到本律师,决定起诉。经本律师查明,肇事小汽车已于事故发生前半年上了交强险和部分商业保险。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就本案简析如下:

首先,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从《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来看,法律并未规定免责情形,即使车辆所有人、驾驶人有过错等等,都不构成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理由。

其次,杨某应当对谢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赵某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并不是真正的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所有人的过错是指机动车没有行车证、所有人明知借用人没有驾驶证等等。

因此,本案中谢某的损害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谢某得不到赔偿的部分由杨某承担主要部分或者全部损失,杨某没有能力或者仍然不能赔偿谢某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以外的部分,由赵某承担。

(本案例,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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