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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振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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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
主任律师

疑罪从无是刑法的实质要求(四)

刑事辩护2014-07-03|人阅读
疑罪从无是刑法的实质要求(四)    

  — 一份涉嫌强奸犯罪的辩护词

编者 杨振夏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其四,不排除受害人故意将本案的关键证据即裤头隐匿,以求达到指控被告人不可告人的目的。既然受害人声称被告人是在20131123日凌晨快6点,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7点左右应当回到学校寝室,9点多已经告诉其姐姐,10点左右已经报警,并且,侦查人员在10点左右已经与受害人在一起。

此时,侦查机关应当就受害人的裤头、秋衣秋裤、阴道分泌物等证据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但:一是,受害人所说的内裤即粉红色裤头作为印证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物证并没有得以保全:因为既然受害人指控被告人阴茎阴茎插入阴道,裤头当时并没有脱掉,裤头必然保存大量的分泌物,受害人必然将其保存;即使受害人说的将裤头扔到三楼垃圾道里面是真实的,一般情况下在这个时间段,环卫工人并不清运垃圾,裤头应当是能够找到的;即使环卫工人已经清运,完全能够在相关地方找到裤头;二是,假如受害人所说的打了水在卫生间把自己的下身洗了是真实的;那么,作为学校卫生间是一个人群高度密集地方,应当有相关同学予以证明其洗刷行为;即使洗了的行为是真实的,那么,按照一般医学常识,作为精斑是不可能完全洗刷净的,为什么公诉机关不及时进行应当及下体精斑司法鉴定。三是,既然受害人所说被告人阴茎已经插入阴道,那么,侦查机关不做刑事司法医疗检查却去做一般的医学检查,不符合刑事证据的取证规则;即便如此,其检查也并没有证明其所谓受害人的处女膜破裂,也没有证明处女膜的红点是否是疾病或是阴茎撞击或是受害人手淫所产生的。四是,既然被告人供述受害人在手淫时将受害人弄了一身,那么,侦查机关应当将受害人的上衣同时送检,以印证犯罪嫌疑人供述打手枪是否成立;即便如此,XX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公(X)鉴(DNA)字【20132096号鉴定文书也并没有对秋裤提取精斑位置有明确说明:因为如果受害人陈述的分泌物流出很多将其湿到秋裤,那么,按照一般常识精斑的位置应当在秋裤正低部及底部靠后,不可能是靠前或正面部位;此点,应当是查明是否是打手枪或是插入的关键,而公诉机关移送的的证据不足以证明。

因此:从事情整个过程来看:一是,被告没有使用暴力、威胁等违背受害人意志的行为;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想强行与所谓的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主观犯罪故意;二是,被告人与所谓的受害人以前就认识、并且,事发前双方存在一定的暧昧关系;三是,在事发前受害人可能已经接受犯罪嫌疑人现金,并且主动策划让XX将房卡送给犯罪嫌疑人的方法;四是,在整个行为过程中,两个人是否脱掉内衣,侦查机关证据并不能足以相互印证;五是,精子是所谓受害人用手玩弄犯罪嫌疑人所致;六是,被告人手机上面如何会有受害人的电话号码;七是,侦查机关移送物证、鉴定结果关键疑点无法排除等等;均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是否真正实施了犯罪行为,同时,也无法排除受害人是否在说假话或利用被告人的过错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四、假如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被告人也应构成犯罪中止。被告人供述:因基于案发前就和受害人比较亲热,加之被告人醉酒比较重,在醉酒过程中,想与受害人以交朋友为目的,祈求所谓的受害人想与之发生性关系,随后,因被告人醉酒状态减轻,加之已经没有性欲望,主动放弃祈求受害人与之发生性关系。符合刑法所规定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

五、应当依法排除证人XX的第一份证言,依法责令其出庭作证,并依法调取其第二份证言。据了解:证人XX在侦查机关第一次作证之时,受到侦查人员恐吓与诱导,故按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依法予以排除;这是一。二是,侦查机关了解到这个情况后,依法对XX录了第二份证言,但是,公诉机关并没有收入案卷里面,故申请法院应依法予以调取。三是,鉴于证人是事发现场的目击证人,对查清本案事实至关重要,故依法申请XX出庭作证。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移送的案卷证据在没有客观第三人证言充分、有效佐证的前提下,在没有相关无瑕疵物证充分相佐证的情况下,在没有被告人有罪供述的条件下,仅仅凭所谓受害人一方指控陈述的支持下,指控被告人有罪,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规则的要求背道而驰。在本案中不具有刑事证据的真实性。因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在案证据,因此,认定案件的证据即证据表达的内容或者证据事实也应当是事实清楚确实、充分的。结合本案,所谓的受害人的陈述作为指控被告人有罪,是一种可变性证据,如果没有客观第三人充分的证言被告人有罪供述或相关有罪物证的充分印证,可能让本案的事实真相得到真正的揭示。因为:一是,本案中所谓的受害人陈述基于其感性控方的立场,出于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严厉惩罚的报复心理与诉求或嫁祸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的支配下,其语言明显带有倾向性,不能不排除其夸大、虚构的成分;二是,所谓受害人在向侦查机关陈述被告人所谓实施强奸行为过程中明显存在顺序逻辑疑点,即强奸地点、行为方式等明显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刑事案件与一般事件具有逻辑上的同质性,均有一个符合生活逻辑的发生、发展、高潮、结束的渐进演变过程,并遵循前因后果时间顺序,各涉案人员应如实对其所见所闻的陈述,其内容应前后一致、无明显矛盾,其陈述的内容应具体、条理、符合生活逻辑;三是,所谓受害人的陈述是言词证据,作为言词证据应当需要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相印证,而犯罪嫌疑人否认犯罪,其印证的前提缺失,因此,在这里特别建议法庭予以充分的重视;四是,即使所谓受害人陈述在本案中缺失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印证,也应当与实施犯罪后果等物证进行相互印证,具有唯一排他性;而在本案卷中,并没有看到有足够的、无瑕疵的原始证据即物证对其进行印证,因此所谓受害人的陈述作为指控有罪的证据,其真实性值得的怀疑。五是、起诉意见书指控的证据支撑点基本是受害人的言词证据,且言词证据指控被告犯罪的多是所谓受害人的陈述,明显有利害关系,缺失原始证据的印证,缺少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印证,缺失其它相关无瑕疵证据的印证,其证据真实性存在很大的疑点,不能仅凭所谓受害人及同伙,就指控被告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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