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是刑法的实质要求(一) — 一份涉嫌强奸犯罪的辩护词 编者 杨振夏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我依法担任被告人XX涉嫌强奸一案一审阶段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犯罪被告人,查阅了案卷,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准确的认识。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予以考虑:
一、公诉机关移送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与所谓受害人之间在案发前存在暧昧关系,而所移送的对所谓受害人与被告人是否存在交易关系的证据明显存在不一致,无法排除受害人因得不到金钱而陷害被告人的目的。具体是: (一)案卷证据显示:受害人否认与被告人在东阳KTV208房间存在暧昧关系,而被告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二人之间存在暧昧关系。 其一,所谓的受害人与被告人在案发前存在暧昧关系。受害人陈述:“XX就坐在我旁边和我聊天,他聊着聊着还用手搂我腰,脸向我脸上蹭,还朝我脸颊亲了一口。我看这样,就说你喝醉了,之后就躲到XXX身边对她说,我困了要回去睡觉。”(卷第123页,第一次询问);“当时在KTV唱歌时,他还靠近我和我说话、聊天,他聊着聊着还用手搂我腰,脸往我脸上蹭,还往我脸颊上亲吻了一口。我感觉他当时已经喝醉了,我就躲到XXX后边。”(卷33页第四次询问)。此处证据表明:受害人知道被告人已经喝醉,间接佐证其与被告人搂搂抱抱在一起唱歌的暧昧关系。 其二,相关证人证言也佐证所谓的受害人与被告人在案发前存在暧昧关系。与被害人、被告人在一起的XX证言:“我们一起进了包间,就开始唱歌,主要是XX、XX、XXX三个人在唱,被告人和XX在包间里搂搂抱抱,还一起唱情歌。”(卷153页)“除了搂搂抱抱和唱情歌外,别的我没注意到,XX那天晚上表现的很活跃。”(卷153页)。证言:“主要是被告人、XX、XX和那一个女孩唱歌,被告人和那个女孩一起唱歌,他两搂搂抱抱跳舞,我看不下去,就去车上睡觉了。”(卷158页)“我看见被告人和那个女孩一起唱歌和搂搂抱抱跳舞,别的没咋注意,我看到后觉得不好意思就离开房间去车上睡觉了。”(卷59页)XX证言:“被告人搂着一个女孩在跳舞,后来他两还一起唱歌,裤子比较暧昧。”(63页)“我看见XXX和那个女孩一起搂搂抱抱跳舞,然后还在一起唱歌”(63-64页).此处,证人证言足以佐证:受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相互主动搂搂抱抱在一起多次跳舞的暧昧关系,也间接佐证了受害人的陈述明显存在虚假性。 其三,被告人陈述也证实所谓的受害人与被告人在案发前存在暧昧关系。被告人供述:“我和XXX都是XX老乡,以前也在一起唱过歌,和XXX在一起唱情歌,搂搂抱抱、很亲昵。”(卷16-17页)此处,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一致。 (三)所谓的受害人的手机卡是否折断,受害人的陈述与证人证言明显存在不一致。受害人供述:事发前“我去1206房间洗澡后发现我的手机没信号了,之前手机没问题,到了XXKTV里,我把手机卡抽出来让XXX看,XXX看了看,把我手机卡折断了,扔了。”(卷29页)这是其一。其二,程晓改证言:“她的电话下午的时候还能打通,到晚上打就没有反应了,后来在KTVXXX还把卡从手机里抽出来,告诉我她的卡折了,我一看芯片确实折了,就把卡握一下扔了。”此处,受害人陈述与证人的证言究竟谁在说假话,公诉机关移送的证据并没有进行排除所谓受害人是否存在虚假陈述。 (三)受害人否认收受被告人的钱物方面,而证人证言、被告人却相互印证被告人收受金钱。其一,受害人在接受后被告人家属给付的19万元现金后声称:“如果当时XXX给我现金,我就知道他会对我图谋不轨,我就会回学校。”(卷33页)其二,证人XXX在接受侦查人员询问时证实:“快走的时候我看见XXX给了XXX一沓钱,XXX让了一下才拿着了。”(卷53页)其三,证人XX在接受侦查人员询问时证实:“临走的时候我看见他两在KTV门口纠缠着,不知道是不是在给钱。”(卷64页)其四,被告人供述:“我两在一起跳舞的时候我塞给她了大约2000元钱。”特别是被告人在进入房间后,与受害人的交流:““我到XXX的房间后,看见XXX外套脱了,穿了套黑色的秋衣秋裤坐在床上,我们聊了很多时间,我说想与她保持情人关系,让她做我的情人,想与她发生关系,她也没有反对。但她说她是处女,想与她发生关系需要给她5万元,我不相信,她还出示了身份证给我看,我说会一辈子对她好的,但是她说怕怀孕。”(卷17页)“等了一会,XXX把电话存到我手机上了,我让她穿好衣服,我并给她2000元现金。”(卷17页)。此处,受害人否认接受被告人金钱,而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受害人接受被告人金钱,而公诉机关移送证据并没有证据排除受害人是否接受金钱这个关键前提与疑点,这个前提解决了也是推论被告人与受害人单独在一起时是否谈论处女费存在的可能性;这是一。二是,受害人对单独与被告人在1206房间相互交谈长达1个多小时(其中受害人陈述的自己在被告人睡觉期间单独坐在沙发上约40多分钟)解释仅仅以深夜害怕、稳住被告人等理由留在1206房间,与其明知所住宾馆具有监控录像及明知宾馆大堂足可以提供庇护和同学同住在一个宾馆的事实自相矛盾;公诉机关移送的相关证据并没有对明显违反生活经验法则的疑点进行合理进行排除。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移送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陈述与相关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一致,是比较真实的。而所谓的受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明显不能相互印证、明显存在不一致,也明显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证实的内容是南辕北撤。故依照法律逻辑思维推断,不难看出:所谓的受害人陈述在本案中作为言辞证据、可变证据且是一种孤证,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明显存在虚假性,也明显违反社会生活经验法则。故公诉机关移送的证据不能有效排除受害人为图财而故意陷害被告人的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