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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超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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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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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等人抢劫案----改判8年

刑事辩护2011-06-26|人阅读

包某等人抢劫案

案情介绍:

2009年5月220时许,被告人刘某、张某、祖某、许某、

包某到郑州市金水区被害人白某的住处,将被害人捆绑后,强行

将被害人的一部诺基亚牌2630型手机、一部手机和一个背包、

三张银行卡、一把瑞士军刀搜出,并持刀威胁强行向被害人索要

了交通银行卡密码、后被告人许某、祖某、刘某从被害人的银行

卡取款2000元。被告人刘某趁其他被告人外出买安眠药之际,

强迫被害人白某为其进行了口交。20095521时许,被

告人刘某、祖某、张某、包某预谋实施抢劫,后到郑州市二七区

马寨镇,对被害人丁某进行殴打,后因被害人强烈反抗而未得逞。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99月作出(2008)金刑初字

1476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包某有期徒刑13年,罚金5

元。

律师辩护:

包某提出上诉后,其父亲聘请常超敏副主任律师作为辩护

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11月作出(2009)郑刑一终

字第552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还重审。开庭审理后,采纳

了常律师的辩护意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作出

(2010)金刑初字第41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包某有期徒刑8

年,罚金3万元。

辩护结果:

金水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包某有期徒刑8年,罚金3万元(原

判决有期徒刑13年,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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