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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印春律师
王印春律师
河南-鹤壁
主办律师

河南周口申某英故意杀人案

刑事辩护2017-12-22|人阅读

2016年3月的一天,在周口市淮阳县境内临近柘城县、鹿邑县三县交界处的一块儿田地里,农民赵某某和邻居正准备使用机井浇灌,到地里发现井堵了,就拿着铁杆儿下到井里捞,结果往上拽铁杆儿,拽上来一看是一条人腿,随即报警。从机井里打捞上来一具男尸,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嫌疑人申某英、梁某叙、陈某江被抓获。 犯罪嫌疑人申某英,女,河南柘城县人,因其大女儿梁某霞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为了替女儿家庭除害,申某英伙同丈夫梁某叙、亲家陈某(死者的父亲),合谋将其女婿陈某涛使用“毒鼠强”毒死,后申某英又伙同其娘家兄弟将被害人陈某涛的遗体抛尸至淮阳县一机井内,后被群众发现,申某英和同案犯被抓。 王印春律师接受申某某的二女儿委托后,依法会见了申某英,并向公安机关了解了罪名,得知被害人陈某涛长期不务正业,好逸恶劳,殴打妻子,殴打父母,殴打岳父母,在作案前,申某英曾多次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未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家人均不堪忍受其暴力行为,申某英遂与她爱人梁某叙、她的亲家(被害人陈某涛的父亲)合谋将陈某涛毒死。随后,王律师向公安机关申请调取申某英曾经报案的报案记录,用于证明申某英曾向公安机关求助未果,属于“被逼犯罪”,应当相应减轻其罪责,淮阳县公安局承办干警尽职尽责,不仅收集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应辩护律师的要求收集了能证明嫌疑人罪轻的证据材料。案件刚开始被起诉到周口市中级法院,经过辩护律师的协调和争取,案件最后被降级移交到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在法庭审理中,王印春律师向法庭提出了辩护意见,认为申某英的行为符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二十条“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向法庭提交了四份以往的司法判例,建议法庭对申某某在五年以下量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十年以上),周口市淮阳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申某英犯有故意杀人罪,采纳了王印春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申某英有期徒刑四年。该判决已经生效,该案的判决结果,被告人和家属都十分满意。

本案裁判文书: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6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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