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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培新律师
梁培新律师
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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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损害赔偿2011-04-05|人阅读

代理词

尊敬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接受原告薛丽诉被告李守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李守芹的委托,担任其在本案一审期间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庭审。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对本案有了较为清晰地了解和认识。现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事故同等责任,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减轻被告的责任。

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处理并出具的第410102120090378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原告乘坐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周涛,驾驶非机动车未遵守右侧通行并按照规定载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应知电动自行车不能载人而乘坐且未遵守右侧通行等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导致本次事故发生,作为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依法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二、 被告李守芹对周涛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周涛对事故发生及损害结果有重大过错,作为共同侵权人,应当列为本案被告。其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鉴于原告放弃了对周涛的诉讼请求,依照上述司法解释,被告李守芹对被放弃的周涛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被告李守芹所驾驶的豫AT0019号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保险责任。

被告李守芹所驾驶的豫AT0019号车于200895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均为自200898零时起至200997二十四日止。本次事故发生时间为20097102220,处在保险期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依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依法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原告讼诉请求数额过高,部分请求于法无据。对于过高及无法律依据部分,法庭依法应当不予支持。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属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原告的诉求应当于法有据,应与侵权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诉求当中与本次交通事故本身无关的部分,于法无据的过高部分,法庭依法应当不予以支持。

一)医疗费

对证据的合法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的部分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有异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本案中,从病历上可以看出,原告从2009725即转入产科病房进行保胎等治疗。而原告所提供其小女儿出生医学证明上写明其女儿周子瑜的出生时间是2009718。证据前后矛盾,对其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所出具的郑州市中心医院第2650894号医疗费发票明确显示:该费用含接生费、婴儿费、手术费等,医疗费首先要区分开原告因交通事故致伤所产生的医疗费和因保胎、生育手术等产生的医疗费。对原告因保胎、生于婴儿产生的医疗费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其次,对于原告所举09715日票号为0124054509729日票号为01243331两份药费发票有异议。

二)误工费

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我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妇女怀孕、哺乳期间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7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由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1、单位出具的扣发证明应当由负责人的签名、单位盖章;2、根据原告所提交的病例和出生证,证明原告从20097182010717处在产假和哺乳期,以我国劳动法用人单位不能扣发妇女的工资;3、应当区分开产假和因本次事故的误工。

三)伙食补助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11规定:“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省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该《办法》14规定:“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

四)营养费

五)护理费

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1、单位出具的证明应当由负责人的签名、单位盖章;2、应当区分开产假的陪护和因本次事故的陪护,应当依据医院出具的陪护证明;3、完税证明。

应区分开产假陪护和因事故陪护期间

六)交通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2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七)鉴定费

八)伤残赔偿金

诉求计算标准不合法,数额过高。应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计算。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

1、我国《侵权责任法》出台实施以后明确将被抚养人生活费排除。该法第16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法律已经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如果再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无疑是要求被告重复赔偿。

2、退一步讲,对原告主张小女儿的抚养费有异议,该主张于法无据。在车祸发生时,原告的小女儿尚未出生,胎儿不属于法律上的被抚养人范畴。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目前法律规定的被抚养人范围包括两类是:一类是受害人的成年近亲属,包括受害人的父母和其他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显然,交通事故发生时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属于这一类被抚养人的范畴。另一类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这里所指的未成年人应符合两个条件:(1)与受害人存在法定抚养义务关系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2)子女尚未成年(即未满18周岁)。显然,胎儿也不属于“未成年人”。

综上,原告要求对胎儿作为“被抚养人”要求被告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于法无据。至少,法院应依法就胎儿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被抚养人”向最高人民法院寻求司法解释。

十)精神抚慰金

原告所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望法院酌定减少。

十一)后续治疗费

郑州陇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所出具的《关于薛丽后续治疗费及时限;住院期间、出院后护理人数及时间的补充说明》部分的真实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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