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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红兵律师
吕红兵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上诉案,为18名购房业主索赔76万余元

合同纠纷2014-09-09|人阅读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到6月间,原告赖**18人与被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在2011830日前(部分业主约定在1231前,下同),将经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五个单位验收合格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逾期未交付的,自201183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首付款,并通过银行按揭付清全部房款。20118月底,被告向原告发函,通知收楼入伙。原告要求提供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被告无法提供。原告以不符合合同要求为由拒绝收楼(部分原告在收到开发商通知后,在不知明情况下已办理收楼手续)。期间,涉案楼盘于201163日取得消防验收合格,20111012日取得人防工程竣工备案,但直至201211月底仍未取得五家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原告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2011831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延期交楼违约金。诉讼期间,被告向一审法院提交惠阳区质监站复函、分户验汇总表等证据,以证明涉案楼盘已在2011831日前进行分户验收。2013930日,惠阳区法院在国庆长假前下发一审判决,以“本案所涉房产已经五个单位分户验收合格且出具了住宅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消防、电梯、水电、人防等项目已经验收完毕,已具备交付和使用条件”为由,认为被告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们接到一审判决后表示不服,因本律师多年来在惠州多区县代理业主维权,原告通过朋友介绍在国庆长假期间找到本律师。在了解基本案情并认真研读一审判决后,本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存在明显错误,遂接受委托,代理二审诉讼,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上诉状,以一审法院选择性采信证据,错误认定案件事实,片面适用法律,致使判决结果丧失公平正义为由,依法向惠州中院提起上诉。

【终审结果】

二审期间,无论是证据提交和庭审的辩论,以及开庭后的代理词提交,本律师紧紧围绕商品房竣工验工交付的法定条件和合同约定条件,结合涉案楼盘的实际进程展开工作。律师通过政府官网等收搜集到大量涉案楼盘业主投诉,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在问政平台上对开发商办理各项验收的工作进度、相关行为的定性和处罚决定方面的回复,及时整理并向相关机构调取材料作为新证据提交。同时,抓住一审被告关键证据“质监站复函”的效力问题,以及分户验收表与竣工验收报告关于出具主体、阶段、作用、效力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展开辩论,并结合法庭调查和庭审辩论情况及时提交代理词。二审二个合议庭共五位法官(其中两个合议庭审判长为同一人)经认真合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479日作出终审判决,采纳了本部分的代理意见,决定撤销原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全体上诉人支会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以上诉人已付房价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涉案楼盘取得合同约定的五家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止),每户获赔4-5万元不等,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全部受理费用。至此,本案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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