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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丽律师
刘小丽律师
广东-广州
合伙人律师

男方婚内有过错,财产应少分

离婚2015-03-23|人阅读
案情任某与高女士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内共同财产有房屋一套、小轿车一辆。任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并生育有一男孩。任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任某与其他女人生育一男孩,在婚姻中具有明显过错,结合婚姻法财产处理照顾女方的原则,酌定任某分得40%的财产,高某分得60%的财产。遂判决:一、准予任某与高女士离婚;二、东风路房产归高女士所有,高女士支付任某12万元;三、车辆归任某所有,任某支付高女士2.1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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