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岁的李女士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将郑州某美容院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5000元。
李女士在起诉书中称,2006年5月21日,美容院为我进行了整形手术。术后,我的鼻部皮肤呈红色改变,此后,美容院于9月1日、10月18日、2009年2月24日,三次进行鼻部修复手术。现原告的鼻部整形部位偏斜约2cm、鼻尖皮肤呈红色改变,已经严重影响了我的形象。我认为美容院为其进行手术的医生此前在郑州没有注册,而且为我进行整形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三次所谓的修复手术均没有我签署的手术同意书。
李女士认为,美容院的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其健康形象,同时给她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给她本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美容院辩称,实施手术前已经告知其可能发生的并发症以及不良后果因此不同意夏女士的诉讼请求。但是法院最后判决美容院败诉。经过律师的努力为受害人李女士挽回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