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刘双喜律师
刘双喜律师
河南-驻马店
主办律师

钟新民诉盘龙建材公司产品责任案

损害赔偿2013-02-27|人阅读

案情介绍:

2011年4月6日,原告的房屋工程在施工中因承重梁突然断裂,楼板及二楼在建墙壁倒塌,经鉴定倒塌部分拆除及还原费用为56760.88元,花鉴定费3000元。因施工所用水泥均是通过沈家水购买被告确山县盘龙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袋装“同山水泥”,该水泥未标明生产日期,且净重不符合标准缺斤短两,导致混凝土强度不达标,系不合格产品,原告要求被告应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59760.88元。本律师代理原告的诉讼。

案情分析:

水泥属于限期使用的产品,本案原告钟新民通过被告沈家水购买被告确山县盘龙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袋装“同山水泥”,未按规定标明生产日期,且每袋实际重量明显不符合行业标准规定的误差率,无法保障使用时是否有效,也无法保障与其它建筑材料混合时的配比,属于缺陷产品,且被告确山县盘龙建材有限公司也未提供销售给原告的水泥无质量问题的证据,结合事故挑梁的混凝土强度明显不达标的检测结果,可以认定该事故系被告确山县盘龙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缺陷水泥所致,确山县盘龙建材有限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确山县盘龙建材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应予以支持。

审判结果:

限被告确山县盘龙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钟新民损失59760.88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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