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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喜律师
刘双喜律师
河南-驻马店
主办律师

杜爱民诉正阳县政府不服颁证案

行政诉讼2013-02-28|人阅读

案情介绍:

2005年2月,原告与正阳县真阳镇邹楼村赵庄村民组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一份,约定该村民组将座落于正明路南侧378平方米的土地转让给原告,后原告将该地分成东西均等的两份转让协议,委托赵庄村民组陈秀生办理两个土地使用证,但陈秀生只交给原告一个土地使用证。2011年11月第三人张丽在原告所购土地范围的东半部分挖脚施工,原告才得知该部分土地被办成第三人名下的土地使用证,为此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本律师系本案原告代理人。

案情分析:

被告为第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属于正阳县真阳镇邹楼村赵庄村民组转让给原告的一部分,且被告己为原告颁发过一个土地使用证,原告与被告向第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及原告超出起诉期限承担举证责任。本案被告正阳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为第三人颁证的证据和依据,依法应当认定其为第三人张丽颁发土地使用证没有证据、依据。被告为原告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中虽标明其东邻是张丽,但仅凭该证无法断定被告为第三人颁证的事实,且被告未提供原告超过了起诉期限的证据,故不能认定原告超过了起诉期限。

审判结果:

撤销被告正阳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张丽其颁发的正国用 (2006)第06296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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